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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30 (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 用性质,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产 权,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 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忽职守、伺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文物 第七章附则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 (一)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 施行。 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三条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 第一章总则 划、分级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有效利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 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无线电频率、台(站)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保 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义务。 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 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制定政策 行。 和措施,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省、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县级 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无线电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30 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无线电 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无线电电磁 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予以公告。 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的保 护规划和划定保护区的具体方案,在报本级人民 第二章职责 政府批准前应当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八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无 第十四条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划分为三 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制度,审查保护规划和保护区 级: 划定方案,协调跨行政区域及边境地区的有关保 (一)一级保护区:是指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 护工作。 设施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航空地面无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与军队无线电管理机 线电台(站)、安全业务台(站)等区域; 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无线电电磁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对无线电电磁环境保 环境保护的有关事宜。 护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区域,包括铁路、航运调度台 第九条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 (站)和大型卫星地球站、对空情报雷达站、射电天 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 文台、无线电监测和测向台(站)等区域; 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三级保护区:是指无线电业务运用集中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机构, 的区域,包括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等台(站)集 负责实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监督检 中的区域。 查工作。 无线电台(站)不符合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 第十条省和州(市)无线电监测机构负责无 划和无线电频率规划的、未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 线电电磁环境的监测、评估和电磁兼容分析工作。 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许可的,不得列为保护区。 第十五条一、二级保护区内,确需设置保护 第三章预防 台(站)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的,应当进行无 第十一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线电 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纳人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 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无线电电磁 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 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告。 编制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听取有关 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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