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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1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旅游条例(修订)》的决议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 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旅游条例(修订)》,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02年7月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第一章总则 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并列入同 级财政预算。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 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务工作。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旅游条 自治州、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自治州的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 工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经营服务、旅游活动和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旅 条例。 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并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开 故防范和处置预案。 发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促进旅 的原则,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突出热带雨林风光和 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 地方民族文化特色。 奖励。 2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1 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 第二章旅游建设与发展 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应当选择取得资质的旅 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 第八条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旅游 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 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约支付工资报酬,并为 审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 旅游经营者聘用从业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 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和其他旅游专项规划,经自 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县(市)人民政 第十七条在旅游景区(点)禁止建设或者组 府批准实施。 织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民族感情的旅游项目和活 第九条自治州实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 动。 制度。对景区(点)征收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 在旅游景区(点)规划项目外新增加的收费项 费,专项用于保护生态资源和发展旅游产业。 目,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价格行政主 第十条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应当 管部门批准。 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旅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点)对持有有效证件的 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等建设项目时,应当 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收门票费。 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旅游项目涉 科普教育基地的旅游景区(点),对中小学校 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民族宗教行政 组织学生集体参观的实行免收门票费。 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优 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缆车、探险、 项目,生产经营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 漂流、大型游乐场等特种旅游项目的,应当经相关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为投资者提供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信息,做好服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定期 务工作。 检测,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强区域旅游经济合作,建立旅游宣传促销机制和 (一)选择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为服务提 区域间互动机制,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大力推进无 供方; 障碍旅游。 (二)租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船)从事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 旅游活动; 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三)不制作旅游团队行程计划书; (四)聘用、委派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旅 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 游服务; (五)向领队、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收取押金、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 垫付团费等费用; 企业警告制度和年检考核淘汰制度。建立旅游产 (六)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品零售价格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导游在从事导游活动时,应当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 着当地少数民族服装,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在讲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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