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文库搜索
切换导航
文件分类
频道
联系我们
问题反馈
文件分类
联系我们
问题反馈
批量下载
-227-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实施义务 教育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制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向学校乱收费,制止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 合,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向学校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 民政府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但课本以 及必需的作业本除外。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课外活动,确需收费的,其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省人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本条许可的收费,收费时应当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统 一管理,实收实支、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第六条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跨学期收费;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五)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六)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228-(七)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八)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九)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 性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 他商品;不得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 费或者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学校提供经营性服 务和擅自项目收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的5日前,将本学期 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学校收费时,应当向学生或者其家长公布本学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学校统一收取学生所交费用,并如实开具由省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学校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挪用、克扣。 第十一条建立收费督察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的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委托其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号码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 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 用,或者通过评比、竞赛等活动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退还-229-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学生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 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 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学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的,由财政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对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的行为,学校不抵制、不举报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 上级机关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拨付,逾 期不拨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 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 者降级处分。 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 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情况严重且整治不力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人 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 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00年8月15日施行。
法律法规 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赞助2元下载(无需注册)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01
上传分享
举报
下载
原文档
(188.6 KB)
分享
友情链接
GA 1800.1-2021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1部分:电网企业.pdf
T-CBJ 3201—2019 工坊啤酒及其生产规范.pdf
GB-T 34566-2017 汽车用热冲压钢板及钢带.pdf
GB-T 14492-2008 一次性使用电石包装钢桶.pdf
T-NKFA 010—2022 家具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pdf
T-NMAAA 0002—2021 营运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规范.pdf
DB43-T 2746-202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导则 湖南省.pdf
GB-T 10114-2003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pdf
NY-T 4375-2023 一体化土壤水分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pdf
AQ-T 3046-2013 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pdf
信通院 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研 究报告-2019.pdf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高风险判定指引.pdf
GB-T 34027-2017 热连轧主传动十字轴式万向联轴器.pdf
T-CECS G:D60-02—2023 公路超高性能混凝土 UHPC 桥梁技术规程.pdf
T-LYCY 018—2020 文冠果油.pdf
DB52-T 945-2015 热力输送管道节能技术规范 贵州省.pdf
GB-T 37046-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灾难恢复服务能力评估准则.pdf
ISO 21511 2018 Work breakdown structures for project and programme management.pdf
GB-T 16427-2018 粉尘层电阻率测定方法.pdf
NIST.SP.800-53r5-draft-IT系统和组织的安全与隐私控制_Security and Privacy Controls for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Organizations .pdf
交流群
-->
1
/
3
3
评价文档
赞助2元 点击下载(188.6 KB)
回到顶部
×
微信扫码支付
2
元 自动下载
官方客服微信:siduwenku
支付 完成后 如未跳转 点击这里 下载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
微信(点击查看客服)
,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