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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便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了解各方面工作 情况,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视察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 行为,是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省人大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统一组织集中视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安排。 在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的省人大代表,委托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征求代表意见后具体组织,在其所在市、县进行视察。 在省直属单位工作、居住的省人大代表,原则上回原选举单位视察,也可以在所 在地就近参加视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具体组织安排。 驻皖部队的省人大代表,委托省军区政治部统一组织视察,或在驻地就近参加视 察。 第四条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 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其他重要工作情况,以及群众 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题视察的内容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应按照便于活动的原则,在征求代表意见的基 础上,组成代表视察组,每组推选一、二位代表为召集人。 第六条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情况,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协助 代表及时总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代表个人或小组也可以向省人民-380-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七条分散视察,可以代表数人联合或代表个人就地就近持代表证进行。 代表分散视察,可以自行联系,也可以就近由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办公厅(室)帮助联系。 第八条分散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和工作密切有关或群众 反映强烈的问题。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时间,由代表自定。 分散视察的情况,由代表小组或代表个人直接告知所在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书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九条代表视察可以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走访、询问或现场查看等方式了 解情况,听取各种反映和意见。 代表集中视察时,可由市、县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 作情况。到基层单位视察,除由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外,要注意直接同群众联系。 被视察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代表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直接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向上级或有关 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是当地可以处理的,由市、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需要省有关部门处理的,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各承办部门应认真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代表视察,要结合实际认真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 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严格 遵守法纪,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对代表视察,各级领导和群众不要迎送,不举行宴会,不赠送礼品。 第十三条代表参加视察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时间保障,并尽可能 提供方便。 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在视察活动时间内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脱 产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活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代表视察经费,由省财政安排,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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