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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 (1994年3月2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 21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 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 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单 位和个人。 第四条 自治县的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 —— 1 ——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堵源截流、标本兼 治、社会参与、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将其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来 源: (一)年度预算不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 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指 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自治县的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自治县的司法、财政、发展和改革、工商、文化、教育、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民政、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邮政等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禁毒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禁毒领导小组,设立 戒毒工作机构,建立监护小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戒毒工作,并与戒毒人员 签订戒毒协议, 落实 定期检测,提供戒毒治 疗、安置帮教、从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 导等服务。 村民委员会(社区)协 助做好本 辖区内的禁毒工作,负责 本辖区内的戒毒和康 复工作(以 下简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 —— 2 ——复)。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 报制 度,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保护和 奖 励。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禁毒工作责 任制度, 开 展创建“无毒社区 ”、“无毒单位 ”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自治县人民政府 签订禁毒工作责 任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和 创建“无毒社区 ”、 “无毒单位 ”活动。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村民委员会(社 区)和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签订禁毒工 作责任书,做好本单位、本 辖区内的禁毒工作, 创建“无毒社 区”、“无毒单位 ”。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法律、 法规列入普法内容,加大禁毒 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禁毒 意 识。 报刊、广播、电视等 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毒 宣 传,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 益广告。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毒 常识纳入学校法制教育 课程。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 宣传教育,发 现在校学生有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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