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 1997 年 8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修正    根据 2015 年 6 月 18 日上海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 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 等 20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第二次 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殡葬活动的管理 , 深化 殡葬改革 ,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根据国 务院 《 殡葬管理条例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 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 革命烈士 、 少数民族 、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 民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台湾同胞 、 华侨和外 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 国家和本市地方性 法规另有规定的 , 按照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市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 是 : 实行火葬 , 节约殡葬用地 , 保护环境 , 尊重 中华民族美德 , 革除殡葬陋俗 , 提倡文明节俭办 丧事 。 第四条   上海市民政局 ( 以下简称市民政 局 ) 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实施 本条例 ; 其所属的上海市殡葬管理处 ( 以下简称 市殡葬管理处 ) 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 区 、 县民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 内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 各级公安 、 工商 、 卫生 、 规划 、 园林 、 房屋土 地 、 环境卫生 、 环境保护以及农业 、 交通等行政 管理部门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文化 、 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 等部门 , 应当采取各种形式 , 配合民政部门共同 做好殡葬改革 、 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 机关 、 社会团体 、 企业 、 事业单位 、 居 ( 村 ) 民 委员会和其他组织 , 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 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 的规划和合理 、 需要 、 便民的原则设立 。 殡仪馆 ( 含火葬场 , 下同 )、 公墓 、 骨灰堂的建设 , 应当纳 入城乡建设规划 。 设立殡仪馆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 设立公墓由市民政局批准 。 设立骨灰堂以及殡仪馆 、 公墓或者骨灰堂 在其服务场所以外开设殡葬服务部 , 由市殡葬 管理处批准 。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殡葬服务单位 , 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 的审批 、 登记手续 。 其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 还应当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殡仪馆 、 公墓 、 骨灰 堂建成后 , 由市殡葬管理处发给殡葬服务证 。 4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九条   殡葬服务证每年验审一次 。 未经 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 , 不得继续从事殡葬服 务活动 。 第十条   殡仪馆 、 公墓 、 骨灰堂及其代理单 位变更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经营地址或者经营服 务范围以及终止经营服务的 , 应当向市殡葬管 理处提出申请 , 经同意后 ,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第十一条   殡仪馆 、 公墓 、 骨灰堂扩大占地 面积 , 应当按照设立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 服务设备 、 设施的管理 , 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 备 、 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 防止环境污染 。 殡葬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 程和职业道德 , 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 , 不得利 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 对殡葬服务 场所中妨害公共秩序或者抛撒 、 使用封建迷信 殡葬用品的行为 , 应当予以劝阻 、 制止 。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 标准 , 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 , 不 得超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 违反规定收费的 , 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四条   死者有亲属的 , 亲属是丧事承 办人 ; 死者没有亲属的 , 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 住地的居 ( 村 ) 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 第十五条   在本市死亡的 , 遗体应当在本 市火化 。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 , 应当 经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 第十六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 亡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 , 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 证明手续 , 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 但涉及医疗 事故死亡的 ,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无名遗体 、 无主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 体 , 由公安 、 司法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 。 捐献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办理 。 第十七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二 小时内接运遗体 , 并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 术处理 , 确保卫生 , 防止污染环境 。 搬运遗体由殡仪馆负责 , 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为搬运遗体提供方便 。 第十八条   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从事遗体的运送 、 防腐 、 整容 、 更衣等殡葬经营 服务活动 。 第十九条   丧事承办人凭公安部门核发的 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 殡仪馆 应当根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 遗体火化后 , 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 具火化证明 。 第二十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十五 日内火化 , 因特殊情况 , 经丧事承办人提出并说 明理由 , 可以延期火化 。 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 至殡仪馆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 , 又 不说明理由的 , 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 人限期办理 。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 , 殡仪馆应当采取防 止传染的措施 。 殡仪馆对高度腐败的遗体应当 立即火化 。 第二十一条   丧事承办人举行殡殓等丧事 活动 , 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 不得危害 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 、 深埋 、 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 。 采用播撒 、 深埋 、 植树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 , 安置地不设纪 念性标志 。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采用不保留骨灰的安 置方式 , 应当予以支持 。 播撒 、 深埋 、 植树葬等骨灰安置方式的具体 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墓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 化证明出售墓穴 。 禁止出售寿穴 , 但为死者的 53 2015 年专刊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 、 无子女的老年人或 者有其他特殊情况者购买的寿穴除外 。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 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 禁止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传销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 、 骨 灰存放格位时 , 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 。 墓穴 、 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 。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购买者应当交纳墓 穴 、 骨灰存放格位维护费 。 维护费专项用于墓 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日常维修与保养 , 不得挪 作他用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墓穴内埋葬遗体 、 遗 骸 ; 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 第五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焚尸炉 、 运尸车 、 尸体冷藏柜 等殡葬设备 ,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 禁止制造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 设备 。 第二十七条   禁止制造 、 销售封建迷信殡 葬用品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 、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 , 殡仪馆 、 公墓 、 骨灰堂擅自扩大占地面积的 , 制 造 、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 按照国务院 《 殡 葬管理条例 》 处罚 ;( 二 ) 未取得殡葬服务证 、 殡葬服务证未经 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 , 由 市殡葬管理处责令停产停业 , 没收违法所得 , 情 节轻微的 ,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 ( 三 ) 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 , 市殡葬管理 处或者区 、 县民政局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 ( 四 ) 违反规定出售墓穴 、 骨灰存放格位 的 , 由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 、 县民政局责令停止 违法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五 ) 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 、 危害公 共安全 、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 , 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 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市 、 区 、 县民政局和市殡葬管 理处应当依法管理 , 公正执法 ; 因违法行政 , 给 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应当予以赔偿 。 市 、 区 、 县民政局和市殡葬管理处的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 索贿受贿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 政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 6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0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