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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规划 管理办法(修订) (1996年4月1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 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1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2年9 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批准 2012年10月1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 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保障各民族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和甘肃省 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 生。   第三条 自治州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和免费接种 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一类疫苗。   第四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 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儿童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具体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儿童免疫规划责任区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划定。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 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指 导、人员培训、疫(菌)苗的逐级订购、分发、运输、冷 链管理以及儿童免疫规划考核评价等项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各类医疗保健部门的免疫规划专(兼)职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应当在卫生行 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本责任区内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财政、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民 政、民族宗教、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妇联 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 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第三章 免疫规划实施   第十一条 免疫规划疫(菌)苗包括: 卡介苗、脊髓灰 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型肝炎疫苗、全细胞百白 破混合 制剂、无细胞百白 破混合制剂、白喉破伤风类毒素、麻疹 风疹联合疫苗、 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 苗、乙型 脑炎疫苗、麻疹 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 炭疽疫苗 出血热疫苗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疫(菌)苗种 类。   第十二条 儿童免疫规划必须 使用由国家批准生 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按 期供应、在有 效期内符合规定 效价 的免疫规划生 物制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 经营国家免疫 规划生 物制品。   自治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生 物制品必须严格按 照要求运输、 储藏、保管、领发,并对接种人员 进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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