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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邮政条例 (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 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海南省邮政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护邮 1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维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 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 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 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 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 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普遍服务是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在规划、建设、用地、财政、交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 策优惠,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推进邮政物流服务 农业、农村、农民的网络建设,扶持快递园区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邮政发展专项规划。邮政发展专 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邮政发展 2专项规划编制城乡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的规划和计 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 划时,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明确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营 业场所等邮政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 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 政通信安全和畅通,对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有 权制止和向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和 资 费标准,对信件、 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 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 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 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 刊 的发行,以及 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 命烈士遗物的免 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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