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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2004年3月 议批准;2012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 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 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第 三条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 理工作。— 区 、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 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 四条 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 、 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 五条 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 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 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 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 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 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 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 七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3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 八条 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 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 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 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新 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供 热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 十条 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 十一条 城市热力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 运行使用。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竣工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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