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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修订)》的决定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 例(修订)》,决定予以批准,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1989年2月20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4日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89年7月28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2011年10月19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 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党城湾镇。 自治县的辖区和行政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自治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自力更生,艰苦奋 ·60· 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全县政治、经济、生态和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可持续发展。 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正对任何民族的歧视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六条自治县在遵照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 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过程当中,如有不适合自治 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学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权利,提倡各民族互 相学习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可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学。 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治机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文头、印章、会标、牌匾、主要文件 以及凡用文学表述的碑文和标志等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学。 第八条自治县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规范,重视 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倡 文明、节俭的生活方式和民族风俗。 第九条自治县应当重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基层组 织建设,维护基层的稳定和发展。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上级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自治条例,尊重自治机关的自主权, 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同时,自治机关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确定。蒙古族代表所占比例应略高于蒙古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代表也应当 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蒙古族所占比例应略高于蒙古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 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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