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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以下简称 省人大常委会 )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 )的 联系,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是省人大常委会和省 人大代表选举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联系省人大代表,适 用本办法。 1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 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务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政治部协助省人大 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省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 议; (二)听取省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 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省人大代表通报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省 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省人大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 省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省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 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和了解省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 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和了解省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 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八)了解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等方面的情况和 困难,听取省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走访、座 谈、调研、邀请列席会议或者参加活动、接待来信来访以及电 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 议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邀请 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并将审议议题提前通知列席会议的代 表。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法规,对重大事项作出决 议、决定,可以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在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可以 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督办活动,听取 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 组织、安排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或者在原选举单位所在行 政区域内进行视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回原选举单位 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一起进行视察。 省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省人大常委会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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