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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5日甘肃省九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2004年6月4日甘 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2005年9 月23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 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 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 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 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 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 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 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施,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 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八条 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 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 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娱乐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以及合并或者分设经营场所,应当 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 在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并办理相 关手续;对临时性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 5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必须符合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例,并实行培训考 核上岗制度。培训办法和考核 标准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 间内应当 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 标志。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 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 实施监督检查,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部门及其 稽 查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省人民政府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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