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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7年5月 八次会议批准;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和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 灯、电子显示牌 (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水上、空中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 第 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 用本办法。 第 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具体 负责户外广告的统一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 规划、城建、市容环境卫生、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法协助 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 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 六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 、 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和管理 第 七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核发 《户外广告登记证》。— 3 —第 八条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根 据需要提交下列证件: ( 一)营业执照; (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 三)场地使用协议; ( 四)广告合同; ( 五)广告样稿; ( 六)广告设置点的批准文件; ( 七)其他依法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批准文件。 第 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 布,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申请变更登记。 第 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之日起 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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