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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 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 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2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 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 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 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 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 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档案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规定。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置单位档 案馆。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 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订本系统 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报经省档案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接 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培训。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 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 人员集中管理。 按照规定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时移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 省或者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 目的立项; (四)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 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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