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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山 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2010年6月23日太 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1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各级城市规划区内进行 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 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规划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 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 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 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2第六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 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 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 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 总体规划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 同意。 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的编制与审批: (一)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 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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