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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9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 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1 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2年7月27日四 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 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 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 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 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 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 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 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 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 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 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指导。 — 2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 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 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 , 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 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 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 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 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 匹配、便于实施、 快速响应的 城市供水应急 处理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 不同级别、类 型的供水 应急处理演练。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的 培育、扶持、指导和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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