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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5月30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的决 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 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按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 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法律地 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 — 1 —其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 的指导、服务工作 : (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和 科技产业的法律、法规 ; (二)研究、拟订发展民营科技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 (三)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项目申报、职称申报 、 信息咨询、对外合资合作、人员出国出 境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 受地域、户口限制,均可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经法定机构评估和有关 部门确认,可在其注册资本金中占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兴办民营科技企 业。 民营科技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必须经同级有关部 门办理产权登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政府审计部 门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加强 审计监督。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工资分配权 、 职工奖惩权、机构设置权、产品经 营权、产品定价权等权利 。 民营科技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健全财务制度, — 2 —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合 法权益、如实上报统 计报表等各项义务。 第九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大 专院校联合开 发高新技术产品,或与其他经济组织 联合经营。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 购买、兼并、参股、承包、租赁 包括国有企业在 内的其他企业。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 引进 资金、技术、人 才和生产、科研设 备,并享有国有企业的同 等待遇。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 参与对外 贸易洽谈和技术 交 流,可自行 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依法 批准,可在国外、境 外兴办合资、合作、 独资企业,或在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 构、销售网点;对出口创 汇额达到国家规定 数额的,经依法 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以其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权 利依法向金 融机构申 请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 誉贷款。其资产 抵押或质押比例、 担保金额与国有企业相同 。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 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 展。 民营科技企业比 较集中的地 方,可财政出资、企业 募集、 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民营科技企业 担保金。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 承接基本建设、技术改 造和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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