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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4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市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 的决 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村庄、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 集 镇生产、 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村 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 村庄、 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除外。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级人 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 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三条 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 合 理布局、 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的统一。 第四条 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 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要结合当地特点和民族 特色,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第二章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要以旗县区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 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村庄、 集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总体规划 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乡(镇) 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的建设规划,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 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村庄、 集镇的性质、 规模、 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 规划作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地处洪涝、 地震、 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 、 集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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