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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西藏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 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 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 村、 街道、 机关、 学校、 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成 1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全区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 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行业红 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 (兼)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红十字会基层组 织和行业红十字会接受本行政区域红十字会地方组织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 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的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开展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 ; (二)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除 向上级红十字会及时报告情况外,并积极参与、组织救助; (三)在灾害多发区域、 农牧区以及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部 门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和现场自救、 互救知 识; (四)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2(五)参与组织、宣传、动员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 血; (六)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 (七)开展为救助工作进行募捐的活动; (八)开展地区间以及国 (境)外之间红十字会的交流和 合作;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 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 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 内外组织和 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 所在单位的资助;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 拨款。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按国 家有关规定和行 政区域卫生 医疗发展规 划设立红十字会 医院、诊所、急救中心 (站)、血站。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红十字基 金或基 金会。 第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执行救助 任务并标 有红十字 标志的人员、 物资和交通工 具有优先通行的 权利,标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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