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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办法 (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 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 能)管理,生产、使用能源和开发、利用节能技术等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工作遵循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 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 导,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 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州、市)、 县(市、区)以及重点用能单位,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 府及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 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 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 业,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总量,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 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鼓励 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 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 3 —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 相关领域的节能监 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 指导。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建立节能信息 服务平台,完善节能政策、节能标 准、节能统计 等基础数据库,促进节能信息资源共 享,定期发布国内 外行业 主要能耗先进 指标,节能先进产品、设 备、生产工 艺以及违法 用能情况等信息,为社会提 供节能指导公共服务。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相关部门、社会 团体、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 宣传、普及节能 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 意识。 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 教育和培训。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 多种形式普及节能 知识 开展创建节能家 庭活动, 倡导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消费 方 式。 各级各 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节能 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节能实 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能 宣传报道, 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每年六月的第二 周为节能 宣传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的 义务,有 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 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 公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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