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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 审议程序的决定 (1987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 规定的基本精神,参照以往实践经验,对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 议案及其审议程序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 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二、议案应以大会通过立法或实质性决定,加强自治区的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写成明确具体的文 件,在大会规定的时限内提出。2三、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遵循以下原则: 可以提请大会审议通过或作出实质性决定的,建议列入大 会议程; 按职权范围,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建议交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按职权范围,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修订,然后提请人 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建议交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不能按前三款处理的,不予立案审议,经提案人要求或同 意,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对议案的审议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听取和研究,或 作必要的说明解释。意见不能一致时,报告主席团决定。 四、议案审议过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 议即行终止。 五、议案的审议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提请主席团批准 并通知大会代表。 六、代表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 答复。也可以在会议期间通知有关机关、组织直接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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