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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议 (1982年9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报告。会议认为,几 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全区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的条件尚 不成熟,而新、老文字长期并行,不利于维吾尔、哈萨克民族 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会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五届人 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继续推行维吾尔、哈萨 克新文字和同时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定》的决议, 在自治区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会议认为,在推行 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的过程中,广大干部、群众作了很大努 力,为维吾尔、哈萨克文字改革积累了经验。在全面使用老文 字以后,新文字仍可作为一种拼音符号予以保留,并在必要场 合使用。同时,对新文字继续进行研究,使其不断完善。自治 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工作,以利于维吾尔、哈萨克民族 的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繁荣,以利于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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