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自治区地方立法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一)编制立法计划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地方急需、条件 成熟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选择立法项目,立法项目应当以 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为基础。 地方性法规实施时间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列入立法计划 修改项目。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立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原 则上应先由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确有必要和条件成熟的,方可 纳入立法计划。2地方立法涉及国家正在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原则上不列入立法计划。 (二)立法计划包括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和立法论证项目 两类。审议项目是本年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项目;论证项 目是条件成熟后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 (三)立法计划项目,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法规案的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拟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规案的,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 ; 拟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法规案的,由常委会有关 工作机构提出;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法规 案的,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经主席团会议确 定为立法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立法议案的,由主 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计划。 (五)提出的法规案为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提供法规 草案稿及相关资料。 上一年度已经启动、尚未完成的审议项目 可以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议计划。 (六)立法计划项目应当于上年十一月份提出, 由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汇总研究,组织论证,报主任会议审议决 定后形成立法计划,列入常委会当年工作要点。 (七)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3二、法规草案的起草 (一)法规草案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又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二)建立健全起草小组制度。起草小组由立法工作者、 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组成。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请常委会 有关工作机构参与;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 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 关单位参与。涉及多部门执法的法规草案,应当组织综合性的 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四)起草小组应当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落实、 时间落实、组织落实和责任落实,做好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的 调研、协调、论证、听证等工作。 三、法规草案的审议 (一)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 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其立法的必 要性、立法依据、法规体例、重大问题、可行性及修改建议等 提出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查报 告应当印发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 进一步研究的,可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1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