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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自1996年在全省实施五年禁猎以来,各级人民政府把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促进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 重要举措,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 动,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得以繁衍和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巩固五年禁猎成果,实现生物资 源可持续发展,针对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继续禁止猎捕 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本决定。 对有害的陆生野生动物 (如害鼠等),仍要积极预防和除治; 国家批准的特殊场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狩猎。 二、全省禁猎,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 1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猎取得实效。 林业、工商、公安、供销、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 位,必须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切 实措施,加强管理,严厉查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种案 件。对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三、严禁饭店、宾馆、酒楼、招待所、餐厅及其他饮食摊 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制作 、 出售、窝藏非人工饲 (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利用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 或别称制作、发布广告 招揽顾客 。 对违反上述 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 四、严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非法交 易,坚决取缔各 种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 易市场。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有 计划地推 动野生动物的人工饲养和 繁殖。对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 营者,由省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饲养繁殖许可证、销售(加工)许可证和运 输许可证。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三证”, 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并一律按违法查处。 六、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 ,带头执行决定。对国 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 反本决定的,应从严查处。 — 2 —七、全省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要认真履 行监督职责,保 证决定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 宣传、教育、新闻部门和其他有 关单位,要把宣传继续禁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作为 应尽的社 会责任和义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 ,使之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切实加强广大干部和群众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意 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八、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做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或者经济损 失的,应保证必要的经费予以合理补偿。 九、有关机关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十、本决定颁布后 ,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 实施。 鉴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属于一定时期的特别措施,本 决定的废止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执行情况 决定。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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