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修订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8
月
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1984
年
5
月
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8
年
12
月
29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的决
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1
年
10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的决定
》
第三次修正
2021
年
8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
,
保
证公民依法服兵役
,
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
,
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
法
。
第二条
保卫祖国
、
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
—
08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
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
,
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
针
,
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
坚持与国
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
,
遵循服从国防需要
、
聚焦
备战打仗
、
彰显服役光荣
、
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
的原则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不分民族
、
种族
、
职业
、
家庭出身
、
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
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
的公民
,
免服兵役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
,
不得服兵
役
。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
在中国人
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
;
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
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
,
称预备役人员
。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
,
必须遵守宪法
和法律
,
履行公民的义务
,
同时享有公民的权
利
;
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
由本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
,
忠于职守
,
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
、
担
负战备勤务
、
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
,
随时准
备应召参战
,
保卫祖国
。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
宣誓
。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
,
在国务院
、
中央
军事委员会领导下
,
由国防部负责
。
省军区
(
卫戍区
、
警备区
)、
军分区
(
警备
区
)
和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
,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
在上级
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
负责办理本行
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和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
,
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
务
。
兵役工作业务
,
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
由人民武装部办理
;
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
确
定一个部门办理
。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
工作的机构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
当会同相关部门
,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
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
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
、
拥政爱民评比和
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
,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
推进
兵役信息收集
、
处理
、
传输
、
存储等技术的现代
化
,
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
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
提供
。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
,
加强兵役宣传教
育
,
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
,
营造服役光荣的
良好社会氛围
。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
,
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
奖
。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
兵役登
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
—
18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
八周岁的男性公民
,
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
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和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
,
应当根据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的
市
、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
,
负责组织
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
役登记
。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
行
,
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
(
点
)
现场登记
。
进行
兵役登记
,
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
公民
,
符合预备役条件的
,
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
的市
、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
,
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
起四十日内
,
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
起三十日内
,
到安置地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的
市
、
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
变更
;
其中
,
符合预备役条件
,
经部队确定需要
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
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
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人民政府
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
,
会同有关
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
,
确保兵役登
记及时
,
信息准确完整
。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
数
、
次数
、
时间和要求
,
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
员会的命令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
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
,
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
,
应当
被征集服现役
;
当年未被征集的
,
在二十二周岁
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
研究生的征
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
根据军队需要
,
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
公民服现役
。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
,
可以征集年满十
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
合征集条件的公民
,
称应征公民
。
在征集期间
,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
、
自治
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
,
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
,
并经县
、
自治
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
,
被征集服现役
。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
,
应征公民被征集
服现役
,
同时被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招录
或者聘用的
,
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
;
有关机
关
、
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
设的需要
,
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
劳动力的
,
可以缓征
。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
法监察调查
、
侦查
、
起诉
、
审判或者被判处徒
刑
、
拘役
、
管制正在服刑的
,
不征集
。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
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
,
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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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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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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