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资格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
,
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
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
已经取得学位证
书
、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由颁发机构
撤销相关证书
;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
,
依法给予
开除处分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
与他人串通
,
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
,
顶
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
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
法所得
;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
组织
、
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
,
顶替
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
法所得
;
属于公职人员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
,
可以请
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
本决定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的决定
》
第三次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
提高全民族的
素质
,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
教育
,
适用本法
。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
—
52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遵循宪法确
定的基本原则
,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
础
,
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
、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
、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
,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
展
。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
、
为人民服务
,
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
结合
,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
。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
,
对受教育
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
增强受教育者
的社会责任感
、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
、
集体主
义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
,
进行理想
、
道
德
、
纪律
、
法治
、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
、
革命文化
、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
吸收人类
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
。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
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
。
公民不分民族
、
种族
、
性别
、
职业
、
财产
状况
、
宗教信仰等
,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会
。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
推进教育改革
,
推动各级各
类教育协调发展
、
衔接融通
,
完善现代国民教育
体系
,
健全终身教育体系
,
提高教育现代化水
平
。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
,
推动教育均衡
发展
。
国家支持
、
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
推广
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
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
学
。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
,
从实际出发
,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
双语教育
。
国家采取措施
,
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
献的组织和个人
,
给予奖励
。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分级管理
、
分工负责的原则
,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
作
。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
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
。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
民政府管理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
育工作
,
统筹规划
、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
—
62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
,
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
、
决算情况
,
接受
监督
。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
、
初等教育
、
中等教育
、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
学制系统内的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
、
教育形式
、
修业年
限
、
招生对象
、
培养目标等
,
由国务院或者由国
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
,
加快普
及学前教育
,
构建覆盖城乡
,
特别是农村的学前
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为适龄儿童接
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
少年就学
。
适龄儿童
、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
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
、
少年接
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
育制度
。
各级人民政府
、
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
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
发展并保障公民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
使公民
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
经济
、
文化
、
科学
、
技
术
、
业务等方面的教育
,
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
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种类
,
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
办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
学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
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
颁发学位
证书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
、
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
,
开展
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
公民
,
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
,
并举
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
社会团体
、
其他社
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应当坚持勤
俭节约的原则
。
以财政性经费
、
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
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必
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
72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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