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1993
年
9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等八部
法律的决定
》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
展
,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
,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本
法
。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
应当遵
循自愿
、
平等
、
公平
、
诚信的原则
,
遵守法律和
商业道德
。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是指经营者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
,
违反本法规定
,
扰乱市场竞争
秩序
,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行为
。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
,
是指从事商品生产
、
经
营或者提供服务
(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
的自
然人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
条件
。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
,
研
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
,
协调处理维护市
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
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
,
依照其规
定
。
第五条
国家鼓励
、
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
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
、
包庇不正
当竞争行为
。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
、
规范会
员依法竞争
,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
引
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
一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
称
、
包装
、
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
二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
包括简称
、
字号等
)、
社会组织名称
(
包括简称
等
)、
姓名
(
包括笔名
、
艺名
、
译名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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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3
(
三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
部分
、
网站名称
、
网页等
;
(
四
)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
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
争优势
:
(
一
)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
二
)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
位或者个人
;
(
三
)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
或者个人
。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
,
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
易相对方支付折扣
,
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
经
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
、
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的
,
应当如实入账
。
接受折扣
、
佣金的经营者也
应当如实入账
。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
,
应当认定为
经营者的行为
;
但是
,
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
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
势无关的除外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
、
功
能
、
质量
、
销售状况
、
用户评价
、
曾获荣誉等作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欺骗
、
误导消费
者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
帮助
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
:
(
一
)
以盗窃
、
贿赂
、
欺诈
、
胁迫
、
电子侵
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
二
)
披露
、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
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三
)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
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
、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
四
)
教唆
、
引诱
、
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
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获
取
、
披露
、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
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
,
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
工
、
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
、
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
所列违法行为
,
仍获取
、
披露
、
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
悉
、
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
、
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
情形
:
(
一
)
所设奖的种类
、
兑奖条件
、
奖金金额
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
影响兑奖
;
(
二
)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
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
(
三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
最高奖的金额超
过五万元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
、
传播虚假信息
或者误导性信息
,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
商
品声誉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
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
,
通过影响用户选
择或者其他方式
,
实施下列妨碍
、
破坏其他经营
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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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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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
一
)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
在其合法提供
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
插入链接
、
强制进行目
标跳转
;
(
二
)
误导
、
欺骗
、
强迫用户修改
、
关闭
、
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
(
三
)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
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
(
四
)
其他妨碍
、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
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
争行为
,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
进行检查
;
(
二
)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
、
利害关系人及
其他有关单位
、
个人
,
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
三
)
查询
、
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关的协议
、
账簿
、
单据
、
文件
、
记录
、
业务函电
和其他资料
;
(
四
)
查封
、
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关的财物
;
(
五
)
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
银行账户
。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
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
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
并经批准
。
采取前款第四
项
、
第五项规定的措施
,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
并
经批准
。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
应当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
时向社会公开
。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
争行为
,
被调查的经营者
、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
关单位
、
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
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
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
监督检查部
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
话
、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
并为举报人保密
。
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
,
监督检查
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
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
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
数额
,
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
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益确定
。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
为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
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赔偿数额还
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
支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
、
第九条规定
,
权利
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
侵权人因侵权所
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
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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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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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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