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2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
〉
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企业和其
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以下统称企业
)
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
,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
,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
立
,
或者依照外国
(
地区
)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
,
是指依照外国
(
地
区
)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
但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
场所的
,
或者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
、
场所
,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
。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内
、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
场所的
,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
,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
场所
的
,
或者虽设立机构
、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
设机构
、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
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
得
,
适用税率为
20%
。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减
除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
为收入总额
。
包括
:
(
一
)
销售货物收入
;
(
二
)
提供劳务收入
;
(
三
)
转让财产收入
;
(
四
)
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五
)
利息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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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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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租金收入
;
(
七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
八
)
接受捐赠收入
;
(
九
)
其他收入
。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
入
:
(
一
)
财政拨款
;
(
二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
、
政府性基金
;
(
三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
、
合理的支出
,
包括成本
、
费用
、
税金
、
损失
和其他支出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在年
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
分
,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下列支出
不得扣除
:
(
一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款项
;
(
二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
三
)
税收滞纳金
;
(
四
)
罚金
、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五
)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
六
)
赞助支出
;
(
七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
八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按
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
准予扣除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
一
)
房屋
、
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
资产
;(
二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
三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
四
)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
产
;
(
五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
六
)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
七
)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按
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准予扣除
。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
一
)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
二
)
自创商誉
;
(
三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
四
)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
产
。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发
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
按照规定摊销
的
,
准予扣除
:
(
一
)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
出
;
(
二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三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四
)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
投资资产的
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
,
按照规
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
,
该项资产的净
值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
,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
构的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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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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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
准予
向以后年度结转
,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
但结
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
款规定的所得
,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
额
:
(
一
)
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
租金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
(
二
)
转让财产所得
,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
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三
)
其他所得
,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
、
扣除的具体范
围
、
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
,
由国务
院财政
、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
财务
、
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
定不一致的
,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
定计算
。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
税率
,
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
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额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
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
免
,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
纳税额
;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
可以在以后五个
年度内
,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
的余额进行抵补
:
(
一
)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
(
二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
场
所
,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
、
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
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
可以
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
在本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
产业和项目
,
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
一
)
国债利息收入
;
(
二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
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三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
场所的非居民
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四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
,
可以免征
、
减征企业所得税
:
(
一
)
从事农
、
林
、
牧
、
渔业项目的所得
;
(
二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
三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
节能节水
项目的所得
;
(
四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
五
)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
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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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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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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