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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 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 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 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 —1— 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 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 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 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 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 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 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 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 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  —2—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 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 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 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 格;地方 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 格。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 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 急救援 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 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 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 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 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 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 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 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完成人 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 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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