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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 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 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 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 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 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 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 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现予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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