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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 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 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 、 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1—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 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 。 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 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 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 “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 、 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 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 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 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2—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 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 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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