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20 CCS B 39 DB4417 阳 江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17/T 2—2022 代替 DB 44/T 980—2012 地理标志产品 春砂仁 —Amomum Villosum Lour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2022-01-07 发布 2022-06-01 实施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417/T 2—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守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替代DB 44/T 980—2012《地理标志产品 春砂仁》。主要变化为分级变化、质量指标变化、 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变化。 本文件由阳春市砂仁协会提出,本文件由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阳春市砂仁协会、阳春市恒豐实业有限公司、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春 市春砂仁试验场、阳春市检验检测中心、阳春市农业农村局、阳春市林业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景、谢克映、罗志明、何国振、陈国培、翁振发、黎清巧、赖灿、阮富亮。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 年 12 月首次发布为 DB 44/T 980—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 4417/T 2—2022 地理标志产品 1 春砂仁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春砂仁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栽培技术与管理、质量 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188号公告批准保护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产品春 砂仁,保护范围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春砂仁 春砂仁来源于姜科豆蔻属多年生常绿草本植物阳春砂(Amomum Villosum Lour)的成熟果实。春 砂仁味辛、性温,具有行气调中,和胃醒脾,化湿消滞,止痛安胎的功效。 在本文件第 4 章规定的范围内,采自传统阳春砂种苗或选用适宜的优良品种进行繁育、栽培,结出 的果实,经独特传统工艺加工而成,具有“饱满结实、气味芬烈、甜、酸、苦、辣、咸五味俱全”等为主 要品质特征的砂仁。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春砂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 第188号》批准保护的范围,即以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春砂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 (春府[2005]4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阳春市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5 5.1 栽培技术与管理 立地条件 选择海拔 500 米以下、坡度 30°以下的山窝或山坡地,用杂木林作荫蔽,土壤疏松、肥沃,表土为 1 DB 4417/T 2—2022 黑沙壤土,底土为黄泥土。 5.2 育苗技术规 种子繁殖 5.2.1 5.2.1.1 选种 选择果粒大,种子成熟饱满,无病虫害的果实留作种用,每 667 平方米(亩)育苗地选用鲜果 5 至 6 千克。 5.2.1.2 播种期 随采点播法,一般为当年 8 月底至 9 月初播种。 在整好的苗床上,按行距 13.0~17.0 厘米开沟,沟深 1.0~1.5 厘米,株距 5.0~7.0 厘米点播 1~2 粒种 子。播种后撒上细碎火烧土及覆盖薄草,待幼苗出土时揭开。每 667 平方米 (亩)播种湿籽 0.6~0.8 千 克(相当于鲜果 5.0~6.0 千克)。 5.2.1.3 抚育管理 遮荫:开始育苗时在荫棚架上加覆盖物,荫蔽度 60%至 70%。 间苗、匀苗:当苗长到 3 至 5 厘米高时,间苗、匀苗,株间相隔 5 至 7 厘米。 施肥:分别在幼苗长有 4 至 5 片和 8 至 10 片叶时施肥。 当苗高 30 厘米以上时即可定植。 5.2.2 分株苗繁殖 选择生长健壮、分生能力强、无病虫害、穗大果多的母株作为种苗。从中挑选株高 0.6 米、叶至 10 片,具 1 至 2 条新萌发、带有鲜红嫩芽的葡萄茎苗用作繁殖材料。 5.3 栽培技术规程 于春季 3 至 5 月,秋季 8 至 10 月的阴雨天,将种苗的匍匐茎顶向下或水平放置,使新生匍匐茎顶 端露出土面,用松土覆盖。老根茎覆盖土 6 至 9 厘米,基部压实,穴面略低于地面。每 667 平方米(亩) 栽种 1000 至 1500 株。定植物后淋定根水。 5.4 田间管理 种植 1 至 2 年后,荫蔽度为 70%至 80%;进入开花结实期,荫蔽度 50%至 60%;保水能力差或缺 水源的地块,荫蔽度保持 70%至左右。缺苗时应及时补苗。收果后要进行适当修剪,割除枯、弱、病 残苗,除草和调整荫蔽度,每平方米生长密度保持 40 至 50 株。 5.5 人工辅助授粉 人工辅助授粉:采用人工辅助授粉提高其结实率。授粉方法可采用推拉法或抹粉法。 5.6 5.6.1 采收与加工 鲜果采收时间 鲜果采收时间一般在立秋至处暑间,即大概在每年的 8 月份;当果实由鲜红变为紫红色、种子由赤 色变为褐色或黑褐色而坚硬、果肉呈荔枝肉状且有甜味、种子有浓烈辛辣味时采收。 2 DB 4417/T 2—2022 鲜果采收方法 5.6.2 采收时,山区自下而上进行,平原则分畦采摘。用小刀或剪刀将果序剪下,收果后再剪去过长的果 序柄,不宜用手摘,以防伤害匍匐茎的表皮,影响次年开花结果,同时应尽量避免践踏根茎。 干果加工 5.6.3 分为焙干法、晒干法和低温干燥法(冻干法)。 5.6.3.1 焙干法工艺流程 鲜果→清洗→杀青→回潮→复火→取出放凉。 5.6.3.2 晒干法工艺流程 鲜果→清洗→放在晒场上晒 6 至 7 天(白天晒,傍晚收回室内堆放,翌日再晒)。 5.6.3.3 低温干燥法(冻干法)工艺流程 鲜果→清洗→冷冻→低温真空脱水。 要求 6 6.1 感官指标 呈椭圆形或卵圆形,有不明显的三棱,长 1.5 至 2.0 厘米,直径 1.0 至 1.5 厘米。表面棕褐色至黑竭 色,密生剌状突起,顶端有花被残基,基部常有果梗。果皮薄而软。种子结集成团,具三钝棱形,中有 白色隔膜,将种子团分成 3 瓣,每瓣有种子 5 至 26 粒。种子为不规则多面体,直径 2 至 3 毫米;表面 棕红色或暗褐色,有细皱纹,外被淡棕色膜质假种皮:质硬,胚乳灰白色。气芳芳而浓烈,味辛凉、微 苦。 6.2 分级 春砂仁干果按产品质量指标分为优等品、合格品。 6.3 质量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项目 优等品 果实成熟,种子红黑色,其中红褐色种 成熟度 水 合格品 果实成熟适度,种子红黑色,其中红褐色种 子数不多于种子总数的 5% 子数不多于种子总数的 10% 分 g/100g ≤ 12.0 ≤13.5 总灰分 g/100g ≤8.0 ≤ 9.5 ≤ 5.0 ≤ 6.5 ≥ 3.0 ≥ 3.0 ≥ 2.2 ≥ 1.7 酸不溶性灰分 g/100g 挥发油 a %(ml/g) 乙酸龙脑酯 % a a 质量指标 挥发油、乙酸龙脑酯指标是指种子团所含的成份,以干燥品计算。 3 DB 4417/T 2—2022 安全指标 6.4 6.4.1 污染物限量指标 应符合 GB 2762 规定。 6.4.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应符合 GB 2763 规定。 7 检测方法 感官指标检验 7.1 7.1.1 将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上,用眼观法对果形、果皮、成熟度、色泽、组织状态、杂质等进行 感官检验;用游标卡尺测量样品及其种子的长与直径;并与文件规定相比较进行确定。 7.1.2 用口尝法对实物样品的滋味进行检验。并与文件规定相比较进行确定。 质量指标检验 7.2 7.2.1 成熟度 选取10克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上,挑取红褐色种子,计算红褐色种子的数量占所有种子总数的 百分比即为成熟度。 7.2.2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 7.2.3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执行。 7.2.4 挥发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挥发油测定法(通则 2204)测定。 7.2.5 乙酸龙脑酯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气相色谱法(通则 0521)测定。 8 8.1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4 出厂检验 DB 4417/T 2—2022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成熟度、水分、总灰分;检验合 格方可出厂。 8.3 型式检验 本文件6.1~6.4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为该批次合格。当水分、总灰分不合格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批;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即判定该批为不合 格批。 9 9.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9.1.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申请,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9.1.2 获得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可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规定在其产品上 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9.2 包装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异味且不易破损的密闭包装,并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和有关规定,以保证产品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9.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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