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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CCS B41 洛 DB4103 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103/T 136—2021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规范 2021-06-29 发布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29 实施 发 布 DB4103/T 13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洛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偃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小红、王芳璐、杨莉霞、刘灵彩、王晓波、许军伟、班曼曼。 1 DB4103/T 136—2021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非洲猪瘟防控的术语和定义、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布局要求、 管理规范、消毒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非洲猪瘟防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17】25 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 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的通知》(农牧发[2021]7 号) 《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豫牧[2018]8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专门集中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场所。 4 建设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有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 4.1.2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 m 以上。 4.1.3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m 以上。 4.1.4 选择在居民区主风向的下风向,地势高燥平坦。 2 DB4103/T 136—2021 4.1.5 具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等。 4.2 布局要求 4.2.1 围墙与出入口要求 4.2.1.1 场区周围建有封闭式围墙或适宜的隔离设施。 4.2.1.2 场区分别设置净物、污物运输车辆出、入口,并设置与门同宽,长 4 m、深 0.3 m 以上的消 毒池和相对封闭的喷淋消毒设施,保证不受环境变化(如刮风等)的影响,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对出场的车辆及人员进行消毒。 4.2.2 房屋建筑要求 4.2.2.1 办公区、生活区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并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 理区应区分污区(病死动物暂存库、上料间等)、净区(无害化处理产品库),并进行物理隔离,加施 分区标识。 4.2.2.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应为一个空旷、封闭、负压空间,内设动物扑杀间、冷库、无害化处 理间、产品区等。 4.2.2.3 无害化处理间地面、墙面、顶棚应防水、防渗、耐冲洗、耐腐蚀。 4.2.2.4 应设置车辆清洗消毒通道,并单独设置车辆清洗消毒和烘干车间。收运车辆清洗消毒通道应 具备自动感应、温控、全方位清洗消毒等功能。 4.2.2.5 应设置专门的消毒药品仓库和器械仓库。 4.2.2.6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4.2.3 道路设置要求 4.2.3.1 场所内道路应能直达各主要建筑物,净道和污道相对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4.2.3.2 路面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满足运输、防疫、消防等要求。 4.3 设施设备要求 4.3.1 生产区应配备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消毒喷雾机、高压清洗机等清洗消毒设备。 4.3.2 生产区的污区和净区应设立灭鼠、灭蝇等媒介生物控制设施。 4.3.3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3.4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车间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生产过程全监控。生产设备应具备破碎等预 处理能力,严禁进行人工解剖、分割。 4.3.5 具有病原检测设备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4.4 运输车辆要求 4.4.1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配备符合 GB19217 要求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 3 DB4103/T 136—2021 4.4.2 车辆具有自动装卸功能,车厢内表面应光滑,使用防水、耐腐蚀材料,底部设有良好气密性的 排水孔。 4.4.3 随车配备冲洗、消毒设施设备和消毒剂及人员卫生防护用品等。 4.4.4 收运车辆箱体应加施明显标识,车身喷涂“**县(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车辆”等字样,并加 装车载定位、视频监控系统,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4.4.5 跨县(区)转运的车辆应具有冷藏运输功能。 4.4.6 收运车辆应专车专用,不得用于病死畜禽收运以外的用途。 4.4.7 收运车辆应按指定线路实行专线运行,不得进入生猪养殖场户的饲养区域,尽量避免进入人口 密集区、生猪养殖密集区。车辆运输途中,非必要不得开厢。如运输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 后运输。 5 收集要求 5.1 腐烂、破败、渗水的病死动物在送交处理前应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 等,且其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病死动物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5.2 包装后应进行密封,并对包装材料表面消毒。 5.3 包装材料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严格清洗消毒。 6 消毒要求 6.1 每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污区(不含冷库)地面、墙面及相关工具、设施设备及循环使用的 防护用品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一次性防护用品统一回收后做无害化处理,并用适宜的消毒剂擦拭电源 开关、门把手等易污染部位。必要时,还应对空气循环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处理。工作人员淋浴并更换洁 净衣物后方可离开。 6.2 每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净区进行清洁和清洗消毒。 6.3 无害化处理场区道路和车间外环境,每工作日须清理消毒一次。 6.4 车辆清洗消毒车间须保持清洁,清理后的污物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须进行消毒处理。 6.5 收运车辆到达无害化处理场所入口,应通过消毒池和喷淋消毒设施,确保车辆轮胎、车厢底部和 表面严格消毒后,缓慢驶出消毒池。 6.6 收运车辆卸载后,驶入清洗消毒场地。清理车厢内残留污染物,经包装密封后作无害化处理。清 理驾驶室随车配备的消毒设备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和干燥。 6.7 收运车辆清理后,按照由内向外、由上到下、从前到后的顺序冲洗车体和箱内,待干燥后喷洒消 毒液,静置不少于 15 min,最后用清水对车体进行全面冲洗后干燥。驾驶室内用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 6.8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要求,选用符合规定的消毒药,现配现用,并经 常更换消毒液的种类。 4 DB4103/T 136—2021 6.9 设立车辆高温消毒间,对清洗消毒后的收运车辆,打开车厢、驾驶室,进行高温烘干消毒(60℃ -65℃,烘干 60 min;70℃烘干 30 min)。在洗消之后对车辆采样检测,检测合格并保留检测报告。 7 管理要求 7.1 物品管理 7.1.1 污区和净区物品严格分开,不得混用。未经清洗消毒的物品和器具,不得离开污区。 7.1.2 无害化处理产物须存放在专门场地或库房,严禁接触可能污染的原料、器具和人员,严防机械 性交叉污染。 7.2 风险管理 7.2.1 应定期对暂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7.2.2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定期开展污染风险监测,在不同生产环节采集样品,送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或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优化内部管理质量体系, 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7.3 记录和档案管理 7.3.1 应建立病死动物入场登记、处理,收运车辆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人员防护管理、无害化 处理产物流向登记等制度。 7.3.2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收集、转运、处理及处理后流向等各环节记录档案,建立 全流程工作记录台账,各环节做好详细记录,落实交接登记,规范运行管理。及时整理保存收集、转运、 处理等环节单据凭证、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并至少保存 2 年。 7.3.3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储存和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 2 年。 7.3.4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建立完善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消毒台账,认真记录消毒液配置时间、 消毒时间、消毒时长、消毒剂名称、消毒剂浓度、消毒人员等内容。 7.4 人员管理 7.4.1 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从事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持健 康证明上岗,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7.4.2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在专用更衣室更换消毒后的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经人员消毒通道消毒后方 可进入工作区域。 7.4.3 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靴、手套等防护用具。 7.4.4 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通过人员消毒通道消毒后方可离开。脱下的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放入指定 专用箱进行消毒,一次性防护用品应进行回收销毁处理。 7.4.5 工作人员作业后 21 d 内不得进入养殖场(户)的饲养区域。 7.4.6 无害化处理期间,工作人员不得在污区和净区跨区作业,离开污区时,须淋浴并更换洁净衣物, 或在消毒间更换衣物,并对工作服进行消毒处理。 5 DB4103/T 136—202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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