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CCS B 41 鹤 DB4106 壁 市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6/T 26—2020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 2020 - 10 - 19 发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1 - 19 实施 发 布 DB4106/T 26—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壁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鹤壁市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瑞英、李雨珍、王瑞平、滑朝红、冯建英、李文山、刘 辉。 本文件于2020年10月19日首次发布。 I DB4106/T 26—2020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布局、器械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和防疫及兽 药管理、经营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农医发〔2017〕25 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诊疗机构 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规定的诊疗范围内,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 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动物诊所和动物医院。 3.2 执业兽医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且按规定注册或备案后,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3.3 医疗废物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手 术、包扎残余物;已使用的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化验检查残余物;废弃兽药;病死动 物尸体、手术剔除的动物病理组织、患病动物排泄物等废物。 4 选址 1 DB4106/T 26—2020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 200 m;应远离水源,不 得对水源造成污染。 5 布局 5.1 动物诊疗场所的建筑应结构合理、坚固,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设施。 5.2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 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5.3 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诊所使用面积不少于 30 ㎡,诊所内部应设置候诊区、 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等区域,各区域间应有物理隔离。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 物医院等动物诊疗机构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 80 ㎡,动物医院在设置前述规定的功能区域外,还应设置 输液室、患病动物隔离室,配有 X 光机或者 B 超等设备的应设相应检验室。每区域实用面积不少于 4 ㎡。 层高不少于 2.2 m。患病动物隔离室应有通风口。 5.4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美容及动物饲料、动物用品经营等项目的,兼营区域应独立设置,且与诊 疗区域有物理隔离。 5.5 动物诊疗场所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可冲洗、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 5.6 动物诊疗场所离地 1.5 m 内墙裙应使用防水、光滑、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 消毒。墙面应保持干净。 5.7 动物诊疗场所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 5.8 药房应独立设置,与诊疗区域有物理间隔。 6 器械(设备)配置 6.1 诊疗器械(设备) 应配备诊疗台、手术台、听诊器、体温表、称重器、输液架、输氧设施等相关器械;从事动物颅腔、 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还应有X光机、B超等设备。 6.2 手术器械(设备) 应配备常规外科医疗器械。 6.3 消毒器械(设备) 应配备高压灭菌器、火焰消毒器、紫外灭菌灯、喷雾消毒器等。 6.4 冷藏设备 应配备用于保存兽药、病料等相关物品的冰箱(冰柜)等。 6.5 常规化验设备 应配备恒温箱、显微镜及化验血、粪、尿等常规检测仪器。 2 DB4106/T 26—2020 6.6 医疗废物储存设备 应配备医疗废物专用储存设备,并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其设备应密闭、防渗漏、防锐器穿透,且 便于清洗、消毒。动物尸体和病理组织应单独存放。 7 人员要求 7.1 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7.2 动物诊所应配备 1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应配备 3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并经依法注册。 7.3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 邀出诊、急救除外。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 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 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 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7.4 执业兽医等直接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一周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报告。 7.5 动物诊疗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工作服,配戴工作证。 7.6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7.7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8 防疫要求 8.1 具有健全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2 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按照辖区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的 预防、控制和扑灭等活动。 8.3 动物诊疗机构每月对其诊疗经营情况(包括疾病类别、患病动物来源、接诊量、诊治情况等内容) 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送辖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8.4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辖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8.5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不得违反 国家规定分离动物病原微生物。 8.6 隔离 患病需隔离观察的动物应放置隔离间,做好观察记录。记录包括畜主、年龄、品种、性别、症状、 体温、精神状态、食欲等内容。 8.7 消毒 8.7.1 动物诊疗场所每天应消毒 2 次以上,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 记录消毒方式、方法、消毒的时间、消毒药的名称、消毒液的浓度等内容,消毒人员签名存档。 3 DB4106/T 26—2020 8.7.2 做好诊疗器械用前用后消毒,严格执行一畜一用一消毒的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7.3 工作服每日应有效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8.8 废物处理 8.8.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8.8.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应经过有效消毒后自行无害化处 理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统一集中处理,并建立无害化处理记录。委托处理的,应索取相应的单据存档备 查。 8.8.3 医疗废物处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病死动物尸体和病理组织处理应符合《病死 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8.8.4 9 医疗废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兽药管理 9.1 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药房,并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购、使用、保管兽药。兽药不 得在药房以外的区域摆放。 9.2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存档 2 年。 9.3 动物诊疗机构采购精神类麻醉药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 要求执行。 9.4 分装的处方药品最小包装上应印有或贴有药品名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9.5 对霉变坏损、过期等废弃兽药,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10 经营管理 10.1 许可管理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动物诊疗 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10.2 制度管理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切实规范诊疗活动和从业行为。 10.3 器械管理 10.3.1 一次性注射器械应有专人管理,不得转卖;使用后直接销毁。 10.3.2 动物诊疗场所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配备人 员防护设施。 10.3.3 器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4 DB4106/T 26—2020 10.4 告知管理 10.4.1 公示 《动物诊疗许可证》、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动物诊疗收费项目和防疫制度等应在诊疗场所醒目 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10.4.2 告知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履行告知义务。实施手术前应让畜主签收手术(麻醉)风险告知书。 对病危动物实施抢救性治疗还应让畜主签收病危通知书。 10.5 档案管理 10.5.1 动物诊疗机构实行诊疗档案跟踪。档案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10.5.2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门诊、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等常规记录。并规范使用病历、处方笺, 保存 3 年以上。 10.5.2.1 门诊记录 记录畜主、门诊号、就诊时间、接诊人员等情况。 10.5.2.2 病历 记录畜主、患病动物年龄、品种、性别、整个发病经过及相关症状、特点、每次就诊时间、用药等 情况。每次记录应有执业兽医师签名。 10.5.2.3 处方 执业兽医师根据患病动物的症状及特点,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兽医处方格 式及应用规范》相关规定规范出具兽医处方笺。处方需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楚,主要内容包括畜主姓名 或动物饲养场名称,动物种类、年龄、体重及数量,诊断结果,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 量及休药期,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10.5.2.4 检验报告单 对患病动物所做血、粪、尿常规检查、X光片、B超等相关检查的报告单应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的 签名,并存档备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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