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CCS B 41 鹤 DB4106 壁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6/T 23—2020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监控技术规范 2020 - 10 - 19 发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1 - 19 实施 发 布 DB4106/T 23—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文件由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鹤壁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浚县畜牧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海、郭瑞英、李雨珍、王瑞平、雷岩、崔献华、张小雷。 本文件于2020年10月19日首次发布。 I DB4106/T 23—2020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来源、确认、申报保险、包装、运输、移交、无害化处理等 环节的监控。 本文件适用于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农医发〔2017〕25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病害确认 根据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临床症状、剖检病理变化、检验结果等作出准确判断。 3.2 申报保险 被保险人保护好第一现场和死亡动物,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报理赔。 3.3 病害包装 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用专用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防止病原体泄露。 3.4 病害运输 采用专用密闭容器或专用车辆将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从检出地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地的过程。 3.5 病害移交 1 DB4106/T 23—2020 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转交给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过程。 3.6 病害检出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临床兽医。 3.7 无害化处理中心 在县区定点设立,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专门无害化处理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场所。 4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监督 4.1 无害化处理中心每月向当地辖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4.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辖区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来源、申报保险、包装、运输、移交、无害 化处理等环节进行监控。 5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来源监控 5.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定期对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来源进行监督检查。 5.2 监控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来源 5.2.1 动物饲养场出现的病害动物。 5.2.2 畜禽屠宰场(厂)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屠宰后废弃下脚料和摘除的三腺(即:肾上腺、甲 状腺、病变淋巴结)。 5.2.3 6 动物诊疗场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认监控 6.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确认进行监督检查。 6.2 检出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时,检出人应认真了解病害畜禽来源、数量、畜别、同群畜禽情况、 检出时间、地点、检出名称、危害程度、剖检病理变化、检验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7 病害动物申报保险 7.1 按照自愿原则,前期由投保人(养殖户)提出入保申请,填写入保申请表,交至辖区防疫员,防 疫员将申请入保情况向辖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投保人申请,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保 险公司组织人员对投保人申报的入保动物数量进行现场核实、入保。 2 DB4106/T 23—2020 7.2 投保动物死亡后被保险人保护好第一现场和死亡动物,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出的现 场查勘员和死因鉴定员共同对死亡动物进行身份确认,确认是否在保险范围之内,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死 亡动物进行称重、拍照,并做好相关记录。 7.3 现场勘查人员核定情况后,保险承办机构在公共场合,将理赔明细表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赔款数额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打到被保人的一卡(折)通账户。 8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包装 8.1 8.2 8.3 8.4 9 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运输监控 9.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定期地对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运输进行监督检查。 9.2 运输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应用密闭的专用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 渗措施。 9.3 炎热天气,用密闭的专用冷藏车运输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防止传染源的滋生和疫病的传播。 9.4 疫病专用转运车辆应加施明显标识,并加装车载定位系统,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9.5 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9.6 转运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9.7 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9.8 运送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车辆完成一次运送后应在专门场地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于运输 一类传染源的车辆清洁、消毒产生的污水、废弃物等应集中收集、处理。 9.9 运送病害动物及产品的过程应建立运出台账和记录。运出台账和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 转运时间、车牌号、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转运目的地 以及经办人员等。 10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移交监控 10.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定期对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移交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10.2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应移交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10.3 移交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时,移交方应向接收方告知相关情况,接收方应建立接收记录。 10.4 接收记录应包括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转运人员、联 系方式、车牌号、接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 3 DB4106/T 23—2020 11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处理监控 11.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11.2 无害化处理中心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规定的 程序和工艺操作,对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进行相应无害化处理。 11.3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处理,无害化处理操作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11.4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处理应做好录像记录,填写《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 表》(见附录 A),存档备案。 11.5 无害化处理环节应建立处理记录。处理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11.6 涉及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记录保存应不少于 2 年。 12 感染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监控 12.1 检出一类动物疫病时,检出人应立即上报辖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 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 封锁。 12.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病 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规定,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 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12.3 在封锁期间,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易感动物、动物产品不得流出疫区,非疫区的易感动物不 得进入疫区。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应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 制性措施。 4 DB4106/T 23—2020 AA 附 录 A (规范性)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编号: 畜主 畜别 数量(重量) 检出时间 检出地点 病害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来源 无害化处理时间 无害化处理方式 畜主签字: 无害化处理数量 深埋 处理人签字: 化制 高温处理 化学处理 其他 监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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