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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CCS B 41 鹤 DB4106 壁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6/T 24—2020 非食用畜禽产品消毒技术规范 2020 - 10 - 19 发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1 - 19 实施 发 布 DB4106/T 24—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由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壁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淇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浚县城关镇畜牧兽医站、鹤壁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瑞英、何丽丽、滑朝红、冯建英、陈爱青、卢明维、李文山。 本文件于2020年10月19日首次发布。 I DB4106/T 24—2020 非食用畜禽产品消毒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食用畜禽产品消毒的操作程序、记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非食用畜禽产品的消毒管理。 2 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Z 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SN/T 1529—2005 卫生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卫法监发〔2002〕282号 消毒技术规范 农医发〔2017〕25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操作程序 3.1 准备 3.1.1 人员准备 从事非食用畜禽产品防疫消毒处理的人员,应进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操作以及专业知识培训,且 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根据工作量确定现场消毒人员,不少于2人。 3.1.2 制定工作方案 包括消毒对象、消毒方式、消毒药物选择、消毒地点、消毒时间、实施人员、消毒器械、防护装备 等。 3.1.2.1 更衣室、卫生间和淋浴间清洁消毒设施要求 3.1.2.1.1 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 品造成潜在污染风险。 3.1.2.1.2 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3.1.2.1.3 淋浴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 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的门应 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 3.1.2.2 厂区、车间清洗消毒设施要求 1 DB4106/T 24—2020 3.1.2.2.1 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 4 m、深 0.3 m 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 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3.1.2.2.2 3.1.3 隔离间、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鞋靴消毒设施。 器械及用具 根据消毒处理方案,选择适当消毒器械,并应确保正常使用状态。 3.1.3.1 配药工具 配药桶、药勺、漏斗、过滤网、搅棒、刻度量杯(筒)、磅秤、天平等。 3.1.3.2 熏蒸、消毒器械 机动、手动喷雾器,通道式喷雾设施等。熏蒸用气体发生装置(蒸发容器、支架、加热源)、帐幕、 温/湿度仪、检测仪、投药管等。 3.1.3.3 防护设备 3.1.3.3.1 喷洒消毒时,长袖工作服、防护帽、橡胶手套、胶鞋、口罩、防护眼镜等,应戴防毒面罩。 3.1.3.3.2 熏蒸消毒时,长袖工作服、手套等,并佩戴带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滤毒罐使用前,应检 查密闭性、有效性和是否适合防护熏蒸气体的要求。在缺氧、高浓度毒气环境中应使用隔绝式呼吸器。 3.1.3.4 检测、抽样用具 采样规格板、无菌棉拭子、试管、采样液、中和剂、酒精灯、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菌片、化学指 示卡等。 3.1.3.5 其他物品 急救药械、封识、警示标识、毛巾、刷子、洗涤剂、记录表等。 3.1.4 消毒药品选择、配制和使用 3.1.4.1 选择使用消毒药品,药品应有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3.1.4.2 根据消毒对象和选择药品的配制要求,计算药品用量。 3.1.4.3 配制药品应在通风、光线充足(但应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进行。 3.1.4.4 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则操作,使用易燃易爆药品应严格掌握施药浓度和使用 条件,防止燃烧、爆炸。 3.1.4.5 药品配制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气体消毒剂防止有毒气体泄漏,液体消毒剂防止过敏和对皮 肤粘膜的伤害。 3.1.4.6 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和季铵盐类等性质不稳定的消毒药品,宜现用 现配。 3.1.4.7 常用消毒药品名称、适用对象和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浓度、作用时间见附录 A。 3.1.4.8 常用消毒药品的配制计算方法,消毒剂的浓度配制按式(1)计算,投药量按式(2)计算: C1  V1  C2  V2 .............................................................. (1) 式中: C1----原液浓度,%; 2 DB4106/T 24—2020 C2----拟稀释溶液浓度,%; V1----原液容量,单位为毫升(ml); V2----稀释液容量,单位为毫升(ml)。 m dv 1000 .................................................................(2) 式中: m——投药量,单位为千克(kg); d——投药浓度,单位为克每立方米(g/m3); v——熏蒸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3.2 3.2.1 步骤与方法 运载工具的消毒 3.2.1.1 运载工具外表面 喷洒消毒:用配制好的消毒药品对运载工具表面进行喷洒,顺序由上风向至下风向、由上到下、从 左至右,均匀喷洒不留空白,表面喷至湿润为宜。具体用药物的使用浓度、作用时间见附录A。 3.2.1.2 运载工具内部 3.2.1.2.1 喷洒消毒:彻底清扫运载工具内的垫料、废弃物,装入防漏垃圾袋内密封,按照本文件 3.2.1.1 消毒方式进行消毒处理。 3 3.2.1.2.2 熏蒸消毒法:先对运载工具进行密封,可用环氧乙烷温度大于 15℃,用药量为 0.7kg/m , 3 3 3 3 作用时间为 60min;福尔马林 80 mL/m ~300 mL/m 、作用 20 min~30min;硫酰氟 10 g/m ~18 g/m , 作用 0.5h 等熏蒸方式进行消毒处理,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 3.2.1.2.3 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紫外线照射、臭氧等方式进行消毒。 3.2.2 非食用畜禽产品表面消毒 3.2.2.1 有外包装的非食用畜禽产品消毒 3.2.2.1.1 喷洒消毒:用配制好的消毒药品逐包(件)、逐面均匀喷洒,不留空白,表面喷至湿润为 2 宜,用药量在 500ml/m 。 3 3.2.2.1.2 熏蒸消毒:可用环氧乙烷温度大于 15℃,用药量为 0.7 kg/m ,作用时间 2h;福尔马林 80 3 3 3 3 mL/m ~300 mL/m 、作用 20 min~30min;硫酰氟 10 g/m ~18g/m ,作用 0.5h 以上等熏蒸方式进行消毒 处理,具体操作按照 GB/T 16569—1996 的规定和其他相应熏蒸消毒操作规程进行。 3.2.2.2 无外包装的动物皮张消毒 3.2.2.2.1 喷洒消毒:用配制好的消毒药品对原皮逐张、正反表面自上而下、自左向右进行喷洒,速 2 度均匀,不留空白。用药量不少于 500 mL/m 。大动物皮张, 如马、驴、骡、牛、驼皮等, 每张皮正反 2 2 面积按 5 m 计算, 中等动物皮, 如羊、犊、狗、猪皮、鹿皮、驼鸟皮等, 每张按 2.5 m 计算。 小动 2 物皮, 如兔、猫、羔皮等, 每张按 0.5 m 计算。 3.2.2.2.2 浸泡消毒:将皮张完全浸入配制好的消毒溶液中,溶液须高于物品面 10cm,浸泡 30min, 浸泡后捞出, 用水冲洗后晾干,具体操作按照 GB/T 16569—1996 的规定进行。 3 DB4106/T 24—2020 3.2.2.2.3 3.2.2.3 熏蒸消毒法:按照本文件 3.2.2.1.2 的规定进行。 无外包装的动物骨、蹄、角及其他非食用畜禽产品消毒 3.2.2.3.1 熏蒸消毒:按照本文件 3.2.2.1.2 的规定进行。 3.2.2.3.2 浸泡消毒:按照本文件 3.2.2.2.2 的规定进行。 3.2.2.3.3 喷洒消毒:将骨、蹄、角堆积 20 cm~30 cm 厚, 面积可根据骨、蹄、角的多少而定, 然 后消毒人员将预先配制的消毒药品用喷雾器喷洒即可,具体操作按照 GB/T 16569—1996 的规定进行。 3.2.3 非食用畜禽产品装卸场地的防疫消毒 3.2.3.1 消毒时,应划定隔离区域,避免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出。 2 2 3.2.3.2 对地面、墙壁及其它装置喷洒消毒,至湿润为止,用量为 200 ml/m ~300 ml/m ,具体药物 的选择及作用时间见附录 A。 3.2.3.3 场地有较多土杂、废弃物时,消毒前应进行清扫。 3.2.4 铺垫材料、废弃物的消毒 3.2.4.1 对废弃物和一次性铺垫材料,喷洒消毒后装入防漏垃圾袋内密封,运到指定的场所做生物发 酵、消毒深埋或焚烧后掩埋,具体药物的选择及使用浓度见附录 A。 3.2.4.2 对可重复利用的铺垫材料,按照本文件 3.2.2.2.1 的规定进行消毒。 3.2.5 不合格非食用畜禽产品的处理 3.2.5.1 检出口蹄疫、禽流感、炭疽等重要动物疫病病原污染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要求处理。 3.2.5.2 检出粪便污染时,应清除并收集粪便。粪便按废弃物集中消毒处理。 3.2.5.3 检出蝇蛆时,首先应对蝇蛆进行除害处理,然后对产品再用相应消毒措施进行处理。 3.2.5.4 对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畜禽产品的消毒,按照本文件 3.2.4.1 的规定进行处理。 3.2.6 指定加工、仓储企业的消毒 3.2.6.1 3.2.6.1.1 3.2.6.1.2 3.2.6.1.3 3.2.6.2 3.2.6.2.1 3.2.6.2.2 3.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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