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 41 DB1507 呼 伦 贝 尔 市 地 方 标 准 DB1507/T 25—2020 生猪主要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igs main disease 2020-05-12 发布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8-12 实施 发 布 DB1507/T 25—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呼伦贝尔市农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呼伦贝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兴邦、邱凯、王巍、王冠玉、田宗民、格根塔娜、那仁满都拉、苏丽伟、王 景顺、邵惠敏、多乐、崔雪。 I DB1507/T 25—2020 生猪主要疫病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主要疫病防治的术语和定义、消毒措施、主要疫病的免疫、主要疫病的控制和监 测、引进和运输、驱虫、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呼伦贝尔市生猪主要疫病的综合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635-200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8635-2002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生物性病原引起的动物群发性疾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GB/T 18635-2002,定义3.1] 3.2 病原体 pathogenic agent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性微生物。 [GB/T 18635-2002,定义3.2.2] 1 DB1507/T 25—2020 3.3 传染 infection 又称感染,病原体侵入机体,并在机体内繁殖,一般可引起机体发生一定反应。 [GB/T 18635-2002,定义3.3.1] 3.4 免疫 immunity 机体识别和排除抗原性异物,以维护自身的生理平衡和稳定的一种保护性反应,主要通过体液免 疫和细胞免疫两种机制实现。 [GB/T 18635-2002,定义4.2] 3.5 疫情 epidemic situation, epizootie situation 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及相关情况。 [GB/T 18635-2002,定义3.5] 3.6 预防 prophylaxis 采取措施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 [GB/T 18635-2002,定义4.1] 3.7 驱虫 repelling-parasite 应用药物驱除、杀灭宿主动物体内与外界相通脏器中的寄生虫。 [GB/T 18635-2002,定义4.6] 3.8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 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 [GB/T 186352-2002,定义5.1.4] 3.9 消毒 disinfec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 2 DB1507/T 25—2020 [GB/T 18635-2002,定义5.1.6] 3.10 防治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对疫病的预防、治疗和其他必要的处理。 [GB/T 18635-2002,定义4.3] 3.11 疫苗 vaccine 用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或其组分或代谢产物经加工制成或者用合成肽或基因工程方法制成,用于 人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品。 [GB/T 18635-2002,定义2.4.3] 4 消毒措施 4.1 卫生消毒 4.1.1 4.1.2 4.1.3 4.1.4 生猪饲养场(户)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 NY/T 388 规定的要求。 应使用符合 NY/T 5030 规定的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消毒剂。 消毒剂使用方法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应交替使用消毒药,并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4.2 消毒方式 4.2.1 应使用符合 NY/T 5030 规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和煤酚,进 行猪舍消毒、带猪消毒、用具消毒、进入场区的车辆消毒和周围场区环境消毒。 4.2.2 应使用符合 NY/T 5030 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洗手,并对工作服、 胶靴进行消毒。 4.2.3 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消毒灯,人员照射至少 5 min。 4.2.4 用甲醛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消毒。 4.3 消毒制度 4.3.1 猪舍周围环境正常情况下,应按照 2 %~3 %火碱或生石灰乳液消毒,每周一次。圈舍周围及内 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两次至三次。在场区入口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药, 场门口的消毒池应与大门同宽,长度达 4 m,深度 0.3 m,两边为缓坡,消毒液可用火碱或煤酚溶液, 每周更换两次。进入场区和猪舍的人员应通过消毒槽,消毒槽应加入 2 %火碱溶液,每 3 d 更换一次。 4.3.2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经过洗澡、更衣换鞋,并经紫外线照射至少 5 min。与生猪接触密切的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患者应及时调出。 4.3.3 猪舍在每批生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后,进行喷雾消毒、火焰消毒或熏 蒸消毒。 3 DB1507/T 25—2020 4.3.4 应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粪车进行消毒,用 0.1 %新洁尔灭或 0.2 %~0.5 %过氧乙 酸消毒液喷雾消毒或浸液消毒后,进行熏蒸消毒。针管、针头、手术刀在使用前、后通过高压高温灭菌 消毒。 4.3.5 使用符合 NY/T 5030 规定的广谱、低毒、对生猪无刺激性的消毒药,定期对圈舍中的生猪及所 在环境采取喷雾方式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4.3.6 正常情况下两周至三周带猪消毒一次,出现疫情时每天带猪消毒一次。 5 主要疫病的免疫 5.1 口蹄疫免疫 5.1.1 生猪免疫应符合 NY 5031 规定,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认真 实施,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4.1。 5.1.2 应对所有生猪使用猪口蹄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5.1.3 仔猪 28 日龄至 35 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一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四个月至六个 月免疫一次。 5.1.4 成年猪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 5.1.5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5.2.1 生猪免疫应符合 NY 5031 规定,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认真 实施,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4.1。 5.2.2 对生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免疫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弱毒疫苗。 5.2.3 春、秋两季对生猪使用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 5.2.4 规模养猪场应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5.2.5 商品猪断奶后进行初免,间隔一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2.6 种母猪 150 日龄前同商品猪免疫程序,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5.2.7 种公猪 70 日龄前同商品猪免疫程序,以后每隔四个月至六个月免疫一次。 5.2.8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所有生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2.9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3 猪瘟免疫 5.3.1 生猪免疫应符合 NY 5031 规定,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认真 实施,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4.1。 5.3.2 对猪实施猪瘟免疫。免疫使用猪瘟活疫苗或猪瘟脾淋疫苗。 5.3.3 规模养猪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5.3.4 商品猪和种猪 28 日龄至 35 日龄初免,间隔一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种猪每隔四个月 至六个月免疫一次。 5.3.5 春、秋两季对生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 5.3.6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生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3.7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 DB1507/T 25—2020 5.4 其他疫病免疫 5.4.1 其他疫病免疫根据防疫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4.2 生猪免疫应符合 NY 5031 规定,制定并实施免疫程序,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见 9.4.1。 5.5 疫苗的保存和使用 5.5.1 所用疫苗应是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产品。 5.5.2 对疫苗进行正确的保存和使用,不应使用过期或包装瓶破损的疫苗。 6 生猪主要疫病的控制和监测 6.1 生猪疫病控制措施 6.1.1 生猪养殖场(户)发生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按照本防治技术规范及时处置。 6.1.2 发生或怀疑发生一类疫病时,立即封锁现场,生猪养殖场(户)或兽医应按规定向兽医主管部 门报告疫情。 6.1.3 确诊发生口蹄疫、非洲猪瘟、猪水泡病时,生猪养殖场(户)应配合相关部门,对猪场实施严 格的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 6.1.4 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 措施。 6.1.5 发生疫病时,应选相应的疫苗对疫点及受威胁区的猪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1.6 发生疫情时,全场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应符合 GB/T 16569 规定。 6.1.7 病死或淘汰生猪的尸体应无害化处理。 6.2 疫病监测 6.2.1 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由兽医主管部门实施,生猪养殖场(户)应积极予 以配合。 6.2.2 常规监测的疫病应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6.2.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择其它疫病进行监测。 6.2.4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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