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41 备案号:60218-2018 青 DB63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659—2018 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8 - 06 - 25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9 - 25 实施 发 布 DB63/T 1659—2018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李建合、刘静、李海梅、吴凯琪、杨永斌、巨骞。 I DB63/T 1659—2018 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文书应用。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兔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检疫对象 兔球虫病、兔病毒性出血症 (兔瘟)、兔巴氏杆菌病(兔出败)、兔黏液瘤病、土拉杆菌病(野兔热)、 兔魏氏梭菌性下痢、疥癣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4.1 4.2 4.3 4.4 4.5 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地区,包括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实施计划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临床抽检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 检疫程序和内容 5.1 申报检疫 兔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或继续饲养 的兔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 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5.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5.3.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环境设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 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 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1 DB63/T 1659—2018 5.3.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认其疫病免疫情况。 5.4 临床检查 5.4.1 检查方法 5.4.1.1 群体检查兔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5.4.1.2 个体检查兔只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5.4.2 检查内容 5.4.2.1 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精神沉郁,动作迟缓,伏卧不动,眼、鼻分泌物增多,眼结膜苍白或 黄染,唾液分泌增多,口腔周围被毛潮湿,腹泻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后肢和 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腹围增大,肝区触诊疼痛,后期出现神经症状,极度衰竭死亡的,怀疑感染兔球 虫病。 5.4.2.2 出现体温升高到 41 ℃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病 毒性出血病(兔瘟)。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 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 乱,迅速消瘦等症状。 5.4.2.3 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眼睑水肿,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 头部似狮子头状;上下唇、耳根、肛门及外生殖器充血和水肿,破溃流出淡黄色浆液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兔黏液瘤病。 5.4.2.4 出现食欲废绝,运动失调;高度消瘦,衰竭,体温升高;颌下、颈下、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淋 巴结肿大、质硬;鼻腔流浆液性鼻液,偶尔伴有咳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野兔热。 5.4.2.5 出现长毛兔易感染,剧烈腹泻,濒死前呈水样,有特殊腥味,精神沉郁,食欲废绝,致死率 高,怀疑感染魏氏梭菌性下痢。 5.4.2.6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食欲废绝,呼吸困难,流浆液性或浆液性化脓性鼻液,发展为支 气管炎及肺炎;有时发生下痢;有时可发生中耳炎和中耳脓肿,皮下、胸壁、乳腺、淋巴结以及内脏器 官发生脓肿;有时发生化脓性结膜炎而失明,怀疑感染兔巴氏杆菌病。 5.4.2.7 出现皮肤潮红、充血、肿胀、脱毛和瘙痒,尤其在耳壳内面、鼻部、上唇、下颌和眼睛周围, 病兔用爪抓患部,初流出浆液性渗出物,后流出血样渗出液,形成痂块,严重时死亡,怀疑感染兔疥癣。 5.5 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和兔球虫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实验室 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 检疫处理结果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4 病死兔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 GB 16548 规定处理。 2 DB63/T 1659—2018 6.5 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启运前,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 有效消毒。 7 检疫记录 7.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7.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 时间、检疫地点、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7.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3 DB63/T 1659—2018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动物检疫申报单 表A.1和A.2分别列出了动物检疫申报单和检疫申报受理单。 表A.1 动物检疫申报单 (存根) 表 A.2 检疫申报受理单(交申报人) 编号: 编号: ┉┉以下由申报人填写┉┉ 申报人姓名: 申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处理意见: □受理:本所拟于 用途 启运时间 月 日,产地 县 乡 村(场) 月 日派 到 、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到达地 省(区、直辖市) 县 乡 村(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现申 。 报检疫。 申报人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 年 经办人: 月 日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受理:拟派 月 、 于 年 月 日 日 到 实施检疫。 □ 不受理:理由: (动物检疫专用章) 经办人: 月 年 日 4 DB63/T 1659—2018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兔产地检疫记录 表B.1列出了兔产地检疫记录。 表B.1 兔产地检疫记录 单位:只 检疫情况 检 货 检疫 疫 主 产 申报 用 疫 本地 免疫 是否 时 姓 地 单编 途 数 有无 是否 佩带 间 名 量 疫情 在有 标识 号 检 强制 效期 检疫结果 临床 检查 是否 健康 实验 动物 室检 检疫 测是 合格 否合 证明 格 编号 产地 检疫 处理 官方 通知 兽医 单编 签名 号 5 DB63/T 1659—2018 C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畜禽标识记录单 表C.1列出了畜禽标识记录单。 表C.1 畜禽标识记录单 6 DB63/T 1659—2018 D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检疫处理通知单 表D.1列出了检疫处理通知单 表D.1 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处理通知单(存根) 编号: 检疫处理通知单(交货主) 编号: (联系电话: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经检疫不合 格,根据 之规 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经检疫 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 。 当事人签收(盖章): 年 月 日 官方兽医(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盖章): 联系电话: 官方兽医(签名): 联系电话: 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DB63-T 1659-2018 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青海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4 02:25:2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