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 41 备案号:60224-2018 青 DB63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 T 1666—2018 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8 - 06 - 25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9 - 25 实施 发 布 DB63/ T1666—2018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叶成红、杨永斌、王睿娟、吴凯琪、史彦蓉、巨骞。 I DB63/ T1666—2018 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鸡的屠宰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 书应用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鸡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屠体 经过屠宰、放血、脱毛后的鸡体。 3.2 同步检疫 在屠宰中,对同一鸡的屠体、内脏实行同时、等速、对照的现场检疫。 3.3 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鸡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3.4 宰前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即将屠宰的鸡所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 3.5 宰后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屠宰鸡的屠体、内脏等进行的检疫。 1 DB63/ T1666—2018 4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李氏杆菌病、禽霍乱。 5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内容包括: a)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b)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c)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d)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6 检疫申报 6.1 货主应在鸡屠宰前 6 小时向驻场检疫所进行现场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7 宰前检疫 7.1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7.1.1 查验入场(厂、点)鸡只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1.2 询问了解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7.2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鸡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 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鸡只和随机抽取的鸡只(按20%~30%比例抽检)。 7.3 宰前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填写《入场动物待宰查验记录》,并将收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归档保存。 7.4 结果处理 7.4.1 宰前检查合格的,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屠宰,有官方兽医签发《动物准宰通知单》。 7.4.2 宰前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时,限制移动,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病鸡应按 GB 16548 处理。 同群鸡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尸体按 GB 16548 处理。病鸡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彻底消毒; b) 发现有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病鸡按 GB 16548 处理。同群鸡急宰,内脏按 GB 16548 处理。病鸡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c) 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 按 GB16548 标准处理。 2 DB63/ T1666—2018 7.4.3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8 宰后检疫 8.1 屠体检查 屠体检查内容包括: a) 体表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b) 冠和髯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c) 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d) 爪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e) 肛门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8.2 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抽检内容包括: a) 皮下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b) 肌肉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c) 鼻腔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d) 口腔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e) 喉头和气管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f) 气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g) 肺脏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h) 肾脏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i) 腺胃和肌胃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 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j) 肠道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 死灶、溃疡等; k) 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胆囊有无肿大等; l) 脾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m) 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n) 法氏囊(腔上囊)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o) 体腔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 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8.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8.4 宰后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填写《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8.5 结果处理 8.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3 DB63/ T1666—2018 8.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 理: a) 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疫病的,按 7.4.2 规定处理。 b) 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 GB16548 规定处理,污染的场 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8.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9 检疫文书应用 9.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待宰、急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9.2 检疫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 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畜主签名。 9.3 检疫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4 DB63/ T1666—2018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入场动物查验记录 表A.1 入场动物查验记录 单位:头、只、羽 入 动 场 货主 物 日 姓名 种 期 类 检疫 数量 产地 合格 证明 编号 宰前检查 宰前检疫情况 动物 补检 数量 结果 动物 佩戴 临床健 病害 准在 标识 康检查 动物 通知 数量 情况 数量 单编 号 屠宰 处理 场业 通知 主签 单编 字 官方 兽医 签字 号 5 DB63/ T1666—2018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动物准宰通知单 表B.1 动物准宰通知单 动物准宰通知单存根 动物准宰通知单 NO: NO: 货主: 屠宰场(厂) : 动物产地: 货主: 报检数:生猪(牛、羊、禽) 格,准予屠宰。 头、只、羽。 运至你场的鸡 羽,经宰前检疫合 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此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此联交货主。 6 DB63/ T1666—2018 C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表C.1 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宰 后 日 检 期 疫 数 量 编 旋毛虫 检测 头 脏 胴 号 部 器 体 盖 检 检 检 章 疫 疫 疫 检 员 员 员 疫 员 宰后检疫结果及处理 合格 检 数 结 量 果 出 疫 证 证 数 编 号 耳标回收销毁数 不合格 流 处 水 胴 脏 病 理 编 体 器 名 方 号 法 破 回 损 收 丢 销 失 毁 数 数 屠宰 检疫 销 场负 负责 毁 责人 人签 方 签字 字 法 7 DB63/ T1666—2018 D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表D.1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存根 NO: 检出地点(场、厂、点、市场): 来源: 动物重量: 病名: 公斤,胴体重量: 公斤,脏器重量: 公斤 处理理由: 处理结果: 官方兽医: 监督处理单位负责人: 监督处理人: 场方负责人: 检出日期: 处理日期: 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此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存根 NO: 检出地点(场、厂、点、市场): 来源: 动物重量: 病名: 公斤,胴体重量: 公斤,脏器重量: 公斤 处理理由: 处理结果: 官方兽医: 监督处理人: 检出日期: 监督处理单位负责人: 场方负责人: 处理日期: 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此联由处理单位留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DB63-T 1666-2018 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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