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41 备案号:60219-2018 青 DB63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660—2018 兔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8 - 06 - 25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9 - 25 实施 发 布 DB63/T 1660—2018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李建合、叶成红、李海梅、杨永斌、吴凯琪、刘静。 I DB63/T 1660—2018 兔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兔的屠宰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 书应用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兔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兔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3.2 宰前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即将屠宰的兔所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 3.3 宰后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屠宰兔的胴体、内脏、头、蹄、皮张等进行的检疫。 3.4 淋巴结 是动物机体内重要的外周免疫器官,分布广泛,浅层淋巴结分布于皮下,可用手触摸到。 4 检疫对象 1 DB63/T 1660—2018 兔球虫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巴氏杆菌病、兔魏氏梭菌性下痢兔黏液瘤病、土拉杆菌病 (野兔热)、疥癣病。 5 检疫合格标准 5.1 5.2 5.3 5.4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6 检疫申报 6.1 货主应在兔屠宰前 6 小时向驻场检疫所进行现场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7 宰前检疫 7.1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7.1.1 查验入场(厂、点)兔只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1.2 询问了解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7.2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屠宰前(每4小时)2小时去待宰圈观察一次,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 部分实施检查。 7.3 宰前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填写《入场动物待宰查验记录》,并将收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归档保存。 7.4 结果处理 7.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出具《动物准宰通知单》。 7.4.2 不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7.4.3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照农业部的相关规定处理。 7.4.4 发现有兔黏液瘤病、土拉杆菌病(野兔热)、兔魏氏梭菌性下痢、兔巴氏杆菌病、兔球虫病、疥 癣病等疫病症状的,按国家有关标准处理,同群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许屠宰;隔离期间出现 异常的。按 GB 16548 有关规定处理。 7.4.5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照相应疾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 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查报告。实验室检查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7.4.6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 按 GB 16548 有关规定处理。 7.4.7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品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兔,视情况进行急宰。 7.4.8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按照 GB/T 16569 进行消毒。 2 DB63/T 1660—2018 8 宰后检疫 8.1 屠体检查 8.1.1 等。 8.1.2 8.1.3 8.1.4 兔毛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皮肤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 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等。 脚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肛门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8.2 抽检 日屠宰量在1千只以上(含1千只)的,按照10%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千只以下的抽检60 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8.2.1 皮下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8.2.2 肌肉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8.2.3 鼻腔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8.2.4 口腔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8.2.5 喉头和气管黏膜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8.2.6 肺脏有无肿大、颜色异常、淤血、出血、结节、肝样变等。 8.2.7 肾脏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8.2.8 胃肠内容物充盈状况,浆膜是否充血、出血,肠系膜淋巴结是否肿大,必要时可以剖检胃肠, 8.2.9 检查肠壁是否增厚、黏膜是否出现充血、出血、淤血或脱落,检查肠壁上是否出现黄白色结节、 化脓、坏死等 8.2.10 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肿物等。胆囊有无肿大等。 8.2.11 脾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等。 8.2.12 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8.2.13 体腔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 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8.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8.4 宰后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填写《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8.5 结果处理 8.5.1 合格的,胴体和皮张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 的肉品加施检疫标识。头、蹄、内脏进行无害化处理。 8.5.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监督场方对病害兔胴体及 副产品按 GB 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 记录》。 8.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3 DB63/T 1660—2018 9 检疫文书应用 9.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待宰、急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9.2 检疫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 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畜主签名。 9.3 检疫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4 DB63/T 1660—2018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入场动物查验记录 表A.1列出了入场动物查验记录。 表A.1 入场动物查验记录 单位:头、只、羽 入 场 货主 物 日 姓名 种 期 动物 动 类 检疫 数量 产地 合格 证明 编号 宰前检查 宰前检疫情况 补检 数量 结果 动物 佩戴 临床健 病害 准在 标识 康检查 动物 通知 数量 情况 数量 单编 号 屠宰 处理 场业 通知 主签 单编 字 官方 兽医 签字 号 5 DB63/T 1660—2018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动物准宰通知单 表B.1列出了动物准宰通知单。 表B.1 动物准宰通知单 动物准宰通知单存根 动物准宰通知单 NO: NO: 货主: 屠宰场(厂) : 动物产地: 货主: 报检数:生猪(牛、羊、禽) 格,准予屠宰。 头、只、羽。 运至你场的鸡 羽,经宰前检疫合 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此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此联交货主。 6 DB63/T 1660—2018 C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表C.1列出了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D 表D.1 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宰 后 日 检 期 疫 数 量 编 旋毛虫 检测 头 脏 胴 号 部 器 体 盖 检 检 检 章 疫 疫 疫 检 员 员 员 疫 员 宰后检疫结果及处理 合格 检 数 结 量 果 出 疫 证 证 数 编 号 不合格 流 处 水 胴 脏 病 理 编 体 器 名 方 号 检 耳标回收销毁数 法 破 回 损 收 丢 销 失 毁 数 数 销 毁 方 法 疫 屠宰 负 场负责人 责 签字 人 签 字 7 DB63/T 1660—2018 8 DB63/T 1660—2018 E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表D.1列出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表E.1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存根 NO: 检出地点(场、厂、点、市场): 来源: 动物重量: 病名: 公斤,胴体重量: 公斤,脏器重量: 公斤 处理理由: 处理结果: 官方兽医: 监督处理单位负责人: 监督处理人: 场方负责人: 检出日期: 处理日期: 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此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存根 NO: 检出地点(场、厂、点、市场): 来源: 动物重量: 病名: 公斤,胴体重量: 公斤,脏器重量: 公斤 处理理由: 处理结果: 官方兽医: 监督处理人: 检出日期: 监督处理单位负责人: 场方负责人: 处理日期: 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此联由处理单位留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DB63-T 1660-2018 兔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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