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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54963-2017 青 DB63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549—2017 绵羊痘防控技术规范 2017 - 03 - 17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6 - 17 实施 发 布 DB63/T 1549—2017 前 言 本规范的编写符合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傅义娟、杨毅青、张志平、王云平、林元清、炊文婷、张沛、李双、吕建军、 师德成、曾占壕、李国平、李永霞、张秀娟。 I DB63/T 1549—2017 绵羊痘防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绵羊痘的诊断方法、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绵羊痘的预防和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NY/T 576 绵羊痘和山羊痘诊断技术 DB63/T 1184 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269 动物疫病监测样品采集、保存及运送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疫情报告 按照政府规定,兽医和有关人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所作的关于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的报告。 3.2 流行病学调查 对疫病或其他群发性疾病的发生、分布、发展过程、原因及自然和社会条件等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的 系统调查,以查明疫病发展趋向和规律,评估防治效果。 3.3 疫点 发生疫病的自然单位(圈、舍、场、村),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疫源地。 3.4 疫区 疫病爆发或流行所波及的区域。 1 DB63/T 1549—2017 3.5 受威胁区 与疫区相邻并存在该疫区疫病传入风险的地区。 4 诊断 4.1 流行特点 本病主要通过呼吸道感染,也可通过损伤的皮肤或粘膜感染。饲养人员以及被污染的用具、皮毛产 品、饲料、垫草等均可成为传播媒介。该病传播快、死亡率高。所有品种、性别和年龄的绵羊均可感染。 妊娠母羊易引起流产。本病主要在冬末春初流行,气候严寒、饲养管理不良等因素有助于本病的发生。 4.2 临床特征 病羊体温升高至41-42℃,食欲减少,精神不振,有浆液或脓性分泌物从鼻孔流出。痘疹多发生于 皮肤少毛部分,如唇、鼻、颊、四肢和尾内侧、乳房等。开始为红斑,1-2天后形成丘疹,突出皮肤表 面,随后丘疹逐渐增大,变成灰白色或淡红色,半球状的隆起结节。结节在几天之内变成水疱,如果无 继发感染则在几天内干燥变成棕色痂块。痂块脱落遗留一个红斑,以后颜色逐渐变淡。 4.3 剖检变化 特征性病变是在咽喉、气管、肺和第四胃等部位出现痘疹。在食道、胃肠等粘膜上出现大小不同的 扁平的灰白色痘疹,其中有些表面破溃形成糜烂和溃疡。气管粘膜及其它实质器官,如心脏、肾脏等粘 膜或包膜下形成灰白色扁平或半球形的结节,肺的病变多发生在表面,切面质地均匀、坚硬。 4.4 实验室诊断 4.4.1 样品采集 样品采集及保存方法参照DB63/T 1269的规定执行。 4.4.2 病原学诊断 包涵体检查按照NY/T 576的规定执行。 4.4.3 血清学诊断 中和试验按照NY/T 576的规定执行。 5 预防措施 5.1 5.1.1 5.1.2 5.2 散养户预防措施 加强饲养管理,冬春季节适当补饲,做好防寒保暖,减少应激因素,提高羊只抵抗力。 对羊只定期进行免疫接种,并填写免疫卡。 规模场预防措施 2 DB63/T 1549—2017 5.2.1 场区门口设置消毒池或喷雾消毒设施用于车辆消毒,生产区门口设置人员消毒设施,本场兽医、 饲养人员等出入生产区均应严格消毒。 5.2.2 定期清理羊粪进行堆积发酵或及时转运。 5.2.3 对病死羊只及其排泄物禁止随意丢弃,按照 GB 16548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2.4 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羊舍、周围环境及用具进行消毒,做到圈舍清洁,料槽、水 槽等用具洁净。 5.2.5 根据养殖场实际,制定绵羊痘免疫程序,严格开展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5.2.6 外购种羊及其他羊只的检疫隔离工作按 GB 16567 和 DB63/T 1184 的规定执行。 6 控制措施 6.1 疫情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疫情。 6.2 疫情处理 6.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6.2.1.1 6.2.1.2 6.2.1.3 6.2.2 疫点指病羊所在的地点。 疫区指由疫点边缘外延 3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 5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封锁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羊只及其产品流出疫区。 6.2.3 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对疫点内的病羊及同群羊进行扑杀,对病死羊、扑杀羊及其产品按照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理;对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通过焚烧、密封堆积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6.2.4 紧急免疫 遵循从受威胁区到疫区的顺序,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羊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 疫档案。 6.2.5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羊只及其产品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 查,发现病羊立即按照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2.6 解除封锁令 疫点内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的同群羊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21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报请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6.3 记录归档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以文字、照片、影像等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归档长期保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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