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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7393-2013 青 DB 63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183—2013 牛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3 - 03 - 25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4 - 15 实施 发 布 DB 63/T 1183—2013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吕恒龙、陈海丽、许威、李翰明、刘世红。 I DB 63/T 1183—2013 牛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牛产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文书应用。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牛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 检疫对象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出血性败血症。 4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 a) 产地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b) 接种了口蹄疫疫苗,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 临床检查健康; e)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 5.1 检疫程序和内容 申报检疫 牛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 的牛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 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5.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1 DB 63/T 1183—2013 5.3.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 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产地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调运种牛的,还应查验《种 畜生产经营许可证》。 5.3.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3.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5.4 临床检查 5.4.1 检查方法 5.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 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5.4.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 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5.4.2 检查内容 5.4.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 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 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5.4.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 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布鲁氏菌病。 5.4.2.3 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 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5.4.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 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炭疽。 5.4.2.5 体温升高,精神沉郁,食欲废绝,反刍停止,肌肉震颤,腹痛下痢,粪中带血,有的在咽喉 部、颈部、胸前发生炎性水肿,有的呈痛性干咳,呼吸困难,流脓性鼻液的,怀疑感染牛出血性败血症。 5.5 实验室检测 5.5.1 对怀疑患有本规范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诊断标准进行 实验室检测。 5.5.2 实验室检测须由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 6.1 6.2 6.3 6.4 检疫处理结果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2 DB 63/T 1183—2013 6.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6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 GB16548 规定处理。 6.7 牛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 检疫记录 7.1 动物产地检疫文书共有 4 种,主要用于产地检疫全过程的工作记录。具体有《动物检疫申报单》 (见附录 A)、《动物产地检疫记录》(见附录 B)、《畜禽标识登记单》(见附录 C)和《检疫处理 通知单》(见附录 D)。 7.2 按《动物检疫申报单》185mm×265mm,《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210mm×340mm,《畜禽标识记 录单》297mm×210mm,《检疫处理通知单》142mm×210mm 规格印刷。 7.3 动物检疫文书按照使用说明规范填写和使用,《动物检疫申报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由 货主或者畜主填写。《畜禽标识记录单》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并使用。 7.4 检疫工作记录按照规范填写,要求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到位。 7.5 检疫文书的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3 DB 63/T 1183—2013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动物检疫申报单 表A.1 动物检疫申报单 (存根) 动物检疫申报单 检疫申报受理单(交申报人) 编号: 编号: ┉┉以 下 由 申 报 人 填 写┉┉ 联系电话 申报人姓名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启运时间 到达地 申报人姓名: 月 数量及单位 日,产地 省(区、直辖市) 县 县 处理意见: 用途 乡 村(场) 乡 □受理:本所拟于 月 日派员到 村(场) 实施检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 现申报疫。 □不受理:理由: 申报人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以 下 由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填 写┉┉ □受理:拟派 、 于 月 。 日 到 经办人: 实 施 检 联系电话: 疫。 □ 不受理:理由: (动物检疫专用章) (动物检疫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DB 63/T 1183—2013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动物产地检疫记录 表B.1 动物产地检疫记录 单位:头、匹、只、羽、公斤 检 疫 检 货 疫 主 产 时 姓 地 间 名 申 报 单 编 号 检疫情况 检 动 强制 物 用 疫 本地 免疫 是否 种 途 数 有无 是否 佩带 量 疫情 在有 标识 类 效期 临床 检查 是否 健康 检疫结果 实验 动物 室检 检疫 测是 合格 否合 证明 格 编号 产地 检疫 处理 官方 通知 兽医 单编 签名 号 5 DB 63/T 1183—2013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畜禽标识记录单 表 C.1 畜禽标识记录单 6 DB 63/T 1183—2013 CC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检疫处理通知单 表 D.1 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处理通知单(存根) 检疫处理通知单(交货主) 编号: 编号: (联系电 话: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你(单位)的 经检疫不合格, 根据 经检疫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当事人签收(盖章): 联系电话: 官方兽医(签名): 联系电话: 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 当事人签收(盖章): 年 月 日 官方兽医(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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