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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7392-2013 青 DB 63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182—201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3 - 03 - 25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4 - 15 实施 发 布 DB 63/T 1182—2013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吕恒龙、杨永斌、陈海莉、李翰明、刘永才。 I DB 63/T 1182—201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及检 疫文书、记录。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4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包括: a) 产地未发生相关疫情; b) 接种了口蹄疫、猪瘟疫苗,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 临床检查健康; e)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 5.1 检疫程序和内容 申报检疫 生猪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 养的生猪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 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1 DB 63/T 1182—2013 5.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5.3.1 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 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产地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 5.3.2 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3.3 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5.4 临床检查。 5.4.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 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5.4.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皮肤、被毛、 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物及排泄物性状等。 5.4.3 检查内容 5.4.3.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 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 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5.4.3.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 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 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5.4.3.3 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 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5.4.3.4 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 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5.4.3.5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 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炭疽。 5.5 实验室检测 5.5.1 对怀疑患有本规范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诊断标准进行实验 室检测。 5.5.2 实验室检测须由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 6.1 6.2 6.3 6.4 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2 DB 63/T 1182—2013 6.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6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 GB16548 规定处理。 6.7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 检疫文书应用 7.1 动物产地检疫文书共有 4 种,主要用于产地检疫全过程的工作记录。具体有《动物检疫申报单》 (见附录 A)、《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见附录 B)、《畜禽标识登记单》(见附录 C)和《检疫 处理通知单》(见附录 D)。 7.2 印刷规格:《动物检疫申报单》185mm×265mm,《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210mm×340mm,《畜 禽标识记录单》297mm×210mm,《检疫处理通知单》142mm×210mm。 7.3 动物检疫文书按照使用说明规范填写和使用,《动物检疫申报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由 货主或者畜主填写。《畜禽标识记录单》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并使用。 7.4 检疫工作记录按照规范填写,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到位。 7.5 检疫文书的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3 DB 63/T 1182—201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表A.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动物检疫申报单 (存根) 检疫申报受理单(交申报人) 编号: 编号: ┉┉以 下 由 申 报 人 填 写┉┉ 申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启运时间 到达地 申报人姓名: 月 数量及单位 日,产地 省(区、直辖市) 县 县 处理意见: 用途 乡 村(场) 乡 □受理:本所拟于 月 日派员到 村(场) 实施检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 现申报疫。 □不受理:理由: 申报人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以 下 由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填 写┉┉ □受理:拟派 、 于 月 。 日 到 经办人: 实 施 检 联系电话: 疫。 □ 不受理:理由: (动物检疫专用章) (动物检疫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DB 63/T 1182—2013 BA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动物产地检疫记录 表B.1 动物产地检疫记录 单位:头、匹、只、羽、公斤 检 疫 检 货 疫 主 产 时 姓 地 间 名 申 报 单 编 号 检疫情况 检 动 强制 物 用 疫 本地 免疫 是否 种 途 数 有无 是否 佩带 量 疫情 在有 标识 类 效期 临床 检查 是否 健康 检疫结果 实验 动物 室检 检疫 测是 合格 否合 证明 格 编号 产地 检疫 官方 处理 兽医 通知 签名 单编 号 5 DB 63/T 1182—2013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畜禽标识记录单 表C.1 畜禽标识记录单 6 DB 63/T 1182—2013 DB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检疫处理通知单 表D.1 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处理通知单(存根) 检疫处理通知单(交货主) 编号: 编号: (联系电 话: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你(单位)的 经检疫不合格, 根据 经检疫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当事人签收(盖章): 联系电话: 官方兽医(签名): 联系电话: 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 当事人签收(盖章): 年 月 日 官方兽医(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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