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798—2013 地理标志产品 平舆白芝麻 2013- 05 - 08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7 - 08 实施 发 布 DB41/T 798—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GB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 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由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平舆白芝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平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平舆县农业 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荔 、崔广山、桑山松、王燕、刘志广、汤凯、闫勇。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杨华涛、吴红波、陶庆民、陈勇、闫占峰、姚红丽、姚桂娟。 I DB41/T 798—2013 地理标志产品 平舆白芝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平舆白芝麻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分级及实物标准样、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 的平舆白芝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1 包装储运图标示标志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512 粮食、油料检验 粗脂肪测定法 GB/T 5519 谷物与豆类 千粒重的测定法 GB/T 14489.2油料粗蛋白质的测定法 GB/T 11761 芝麻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332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脂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 17924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用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DB41/T 798—2013 3.1 平舆白芝麻 Pingyu White Sesame 在第4章规定的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选用当地的白芝麻良种进行繁育,经栽培而成,具 有“籽白皮薄、口感醇香、后味甘甜、出油率高”为主要品质特征的白芝麻。 3.2 纯质率 净试样重量减二分之一不完善粒,占净式样重量的百分率。 [GB 11761—2006,定义3.2] 3.3 不完善粒 籽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 未熟粒:籽粒不成熟,瘪缩,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b) 虫蚀粒:被虫蛀食,伤及子叶的颗粒; c) 破损粒:籽粒压扁,破裂的颗粒; d) 霉变粒:粒面生霉或子叶变色的颗粒。 [GB 11761—2006,定义3.3] a) 3.4 杂质 通过规定筛层和无食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筛下物:通过直径 1.0mm 圆孔筛的物质; b) 无机杂质:砂石、泥土、砖瓦块及其它无机物质; c)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芝麻粒、异种粮油籽粒以及其它有机物质; [GB 11761—2006,定义3.4] a) 3.5 含油量 芝麻中的粗脂肪含量百分率。 [GB11761—2006,定义3.6]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平舆白芝麻地理标志产品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规 定》批准的范围,即现河南省平舆县境现辖的行政区域内,地理位置在北纬32 32°40~33°10´,东经 114°24~114°56´之间。见附录A。 2 DB41/T 798—2013 5 分级及实物标准样 5.1 分级 平舆白芝麻按产品质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5.2 实物标准样 各级设一实物标准样,实物标准样为该级品质最低界限,每三年换样一次。 6 耕作 6.1 自然环境 6.1.1 地貌 地处淮北平原,地势平坦,海拔高程39m~47m,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微倾斜,坡降甚微,地形呈现“大 平小不平”。县境内有洪河、汝河分别流经北部与南部,两河有较大支流30条,纵横全境。白芝麻种植 主要分布在全县境内广阔的平原土地上。 6.1.2 气候 处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度的半湿润气候带,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光照充足,雨量适中,气候温和, 四季分明,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14.8℃,年降水量893mm,年平均日照2131h,无霜期229天。 6.1.3 土壤 土壤主要由第四纪河流冲积和沼泽湖泊沉积而成,分为三大类,砂姜黑土占总面积71%,黄棕壤占 24.19%和潮土占4.81%。土壤呈中性,pH值6.9~7.2,有机质、钾含量较高。白芝麻主要分布在沙姜黑 土和黄棕壤类型上。 6.1.4 耕作制度:一年两熟,前茬小麦。 6.2 品种特性 品种特性指标见表 1。 表1 品种特性指标 株型 花色 叶蒴数,个 蒴果形状 蒴粒数 千粒重,g 粒色 含油量,% 生育期,天 单杆 白、粉红 3 4棱 60~66 2.5~3.0 白 54%~58% 85~90 6.3 田间管理 6.3.1 机械整地 轮作倒茬可以减轻病害发生,同一地块上一般间隔 3 年为宜,方式为:小麦-夏芝麻—小麦—大豆 (红薯)—小麦(油菜)—玉米或小麦(大麦)—夏芝麻—小麦—玉米—小麦—大豆。 6.3.2 播种 开沟作厢,即实行沟厢小墩化种植,达到旱能浇、涝能排。一般厢宽 2m~3m,沟深宽 20cm,沟 3 DB41/T 798—2013 深达犁底层。 6.3.3 田间管理 早播:即麦收后抢墒抢时播种,播期为 6 月 10 日以前。条播:即实行宽窄行种植,宽行 40cm,窄 行 30cm,株距 16 cm~25cm;或等行距种植,行距 33 cm~40cm,株距 16 cm~25cm,播深 2 cm~3 cm。 适时打顶,应在终花前 5~7 天打去顶心,减少养分消耗,提高粒重,减少黄批籽粒。在盛花中期 8 月 8 日~8 月 10 日打顶。方式为晴天下午用手摘除顶尖 1cm 左右。 6.4 收获 在下部朔果粒充分成熟,有 2~3 个蒴果微裂时收获。收获后捆成直径 15cm~20cm 的小捆,4~6 捆为一棚,进行晾晒,勤敲勤打,经 2~3 次脱粒即可,收获的籽粒应及时晾晒。 6.5 初级加工 简单方法:干燥、精选。 6.6 品质要求 6.6.1 感官 具有典型平舆白芝麻的香味。籽粒无异味杂物,不着色,不添加任何香味物质,无异味,无霉变。 6.6.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净籽纯质率,% ≥ 99.0 98.0 97.0 含油量(以干基计),% ≥ 56.0 54.0 52.0 杂质,% ≤ 1.0 2.0 3.0 水分,% ≤ 8.0 8.0 8.0 蛋白质,% ≥ 18.0 18.0 18.0 千粒重,g ≥ 2.5 2.5 2.5 6.6.3 特异性指标 特异性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3 特异性指标 项目 指标 饱和脂肪酸,% ≤ 20.0 不饱和脂肪酸,% ≥ 78.0 6.6.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4 DB41/T 798—2013 表4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标,mg/kg 砷(以As计) ≤ 0.2 汞(以Hg计) ≤ 0.02 铅(以pb计) ≤ 0.2 镉(以cd计) ≤ 0.1 亚硝酸盐(NaNO2 ) ≤ 3 溴氰菊酯(deltamethrin) ≤ 0.5 6.6.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地理标志产品平舆白芝麻产品的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7.10 7.11 7.12 7.13 7.14 感官检验按 GB/T 5492 执行。 净籽纯质率及杂质检验按 GB/T 5494 执行。 含油量的测定按 GB/T 5512 执行。 水分检验按 GB/T 5497 执行。 蛋白质按 GB/T 14489.2 执行。 千粒重的检验按 GB/T 5519 执行。 脂肪酸按 GB/T 17377 执行。 砷按 GB/T 5009.11 执行。 汞按 GB/T 5009.17 执行。 铅按 GB/T 5009.12 执行。 镉按 GB/T 5009.15 检验。 亚硝酸盐按 GB/T 5009.33 执行。 溴氰菊酯按 GB/T17332 执行。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及取样 组批:同一产地、同一等级、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技术方式收获的白芝麻,经加工包装出厂的产品 为一个检验批次。 取样:按GB/T 5490和GB/T 5491的规定抽取样品。 8.2 型式检验 5 DB41/T 798—2013 型式检验为6.6规定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8.3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6.6.1、6.6.2规定的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 合格证方可交收。 8.4 判定规则 若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 则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标签 9.1.1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专用防伪标志,并应符合 GB 19724 的规定。 9.1.2 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9.1.3 经销单位进行分装和小包装时,应标明分装或包装日期。 9.1.4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 GB 191 的规定。 9.2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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