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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 备案号: 20387-2007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T 456—2007 动物防疫员防护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protection of persons involved in control of animal disease 2007-03-06发布 2007-06-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456—2007 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韦海涛、赵景义、郑瑞峰、云鹏、祝俊杰、蒋益民、薛水玲、魏荣贵、赵浩军。 DB11/T 456—2007 1 动物防疫员防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诊断、畜禽扑杀、无害化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及健康监测人员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密切 接触人畜共患病的动物防疫人员或可能被感染的畜禽场工作人员的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82-2003 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 19083-200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3 一般原则 3.1 所有与畜禽接触的人员应当接受防护专业技术培训。 3.2 一次性防护服应符合 GB 19082。 3.3 防护口罩应符合 GB 19083。 3.4 与病因不明的烈性传染病、人畜共患病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一周的观察。 4 诊断、畜禽扑杀与无害化处理人员的防护 4.1 进入感染或可能感染和 无害化处理地点,应穿防护服,戴橡胶手套、口罩、护目镜,穿胶靴。 4.2 离开感染或可能感染场和 无害化处理地点,应做如下处理: a) 对场地及其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b) 在场内或处理地的出口处脱掉防护装备; c) 将脱掉的防护装备置于容器内进行消毒; d) 对换衣区域进行消毒,人员用消毒水洗手; e) 衣服须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min或用消毒剂浸泡,然后再用肥皂水洗涤,于户外晾晒。 5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防护 5.1 需备物品 口罩、手套、防护服、一次性帽子或头套、胶靴等。 5.2 进入感染或可能感染场 5.2.1 穿防护服。 5.2.2 戴口罩,用过的口罩不得随意丢弃。 5.2.3 穿胶靴,用后要清洗消毒。 5.2.4 戴一次性手套。 5.2.5 戴好一次性帽子或头套。 5.3 离开感染或可能感染场 5.3.1 应先脱去个人防护装备,再脱手套。 5.3.2 脱个人防护装备时,污染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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