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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CCS B 41 4117 驻马店市 地方标准 DB 4117/T 415—2024 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技术要求 2024 - 08 - 23发布 2024 - 09 - 23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4117/T 415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信阳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新蔡县畜牧技 术推广站、遂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汝南县农机技术推广站、汝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西平县畜 牧综合服务中心、西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正阳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上蔡县兽药饲料(动物产 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汝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泌阳县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中心、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检验检测中心、确山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牧野区农业农村局、确 山县农业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孙何云、孙华伟、魏艳艳、马辉、杜萍、王满红、王晓飞、吴娜、邱玉 娥、刘娜、李记蕾、刘芳、冯笑丽、宋振平、李爽、张琳静、卢苗蕊、孙妍秋、翟永杰、李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 4117/T 415 —2024 1 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厂区要求、 工艺要求等相关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包括 内服溶液剂、内服乳剂、合剂 等剂型口服液兽药生产 ,不适用于混悬剂口服液 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2020版) ISO 14644 -1 洁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内服溶液剂 指原料药物溶解于适宜溶剂中制成供内服的澄清液体制剂。 3.2 内服乳剂 指两种互不相溶的液体制成的供内服的水包油型液体制剂。 3.3 合剂 指饮片用水或其他溶剂,采用适宜方法提取制成的口服液体制剂,又称口服液。 3.4 内服混悬剂 指难溶性固体原料药物,分散在液体介质中,制成的供内服的混悬液体制剂,也包括干混悬剂或浓 混悬液。 3.5 DB 4117/T 415—2024 2 洁净区 指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 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4 基本要求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兽药口服溶液剂的生产要求。 4.1 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应具备与其生产相适应的洁净厂房和生产设施设备,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4.2 艺用水系统、照明、清洁、卫生清洁设施等;按照工艺要求对设施、设备的参数进行确认,并开展工艺 验证。 兽药口服溶液 剂生产需进行合理的工艺布局,确保人、物流操作顺畅、合规,各工序应有独立的 4.3 生产操作间,并配备适宜的辅助间。 清洗内包装材料使用的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2022的相关要求; 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 4.4 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2020版)附录 0211纯化水的相 关要求。 应当建立与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保证产品按照4.5 批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控制。 应配置全职的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等关键人员。其中生产管理负责人 4.6 应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三年以上兽药(药品)生产或质 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以及五年以上兽药(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5 厂区要求 生产区 5.1 5.1.1 质量标准有微生物限度检查等要求或对生产环境有温湿度要求的产品,应有与其要求相适应的 生产环境和设施。 5.1.2 对兽药口服溶液剂的称量、配液、过滤、灌装以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 环境要求为 D级,洁净度符合 ISO 14644-1 《洁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中 ISO 5级洁净要求。 5.1.3 洁净区内的人数应当严加控制, 人员、 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等活动不应对兽药的生产造成污染。 5.1.4 洁净区工作人员应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穿合适的工作服和鞋子或鞋套;按照操作规 程更衣和洗手,尽可能减少对洁净区的污染或将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5.1.5 兽药口服溶液剂 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配置相应的灭菌设施。 仓储区 5.2 5.2.1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5.2.2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5.2.3 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或产品时,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仅限经批准的人员出 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5.2.4 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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