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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CCS B 41 4117 驻马店市 地方标准 DB 4117/T 417—2024 兽药散剂生产技术要求 2024 - 08 - 23发布 2024 - 09 - 23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4117/T 417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西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确山县产品质 量检验检测中心、正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蔡县动物疫病防疫检疫中心、泌阳县农业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确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修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驿城区畜牧技术服务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舆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一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丁琳琳、李云慧、李洪涛、刘喜恒、刘春霞、王晓飞、王永刚、冯艳丽、 李紫尘、朱永华、刘芳、李记蕾、刘小元、宋振平、李芳果、李彦、费东红、付颜群、王成磊、单嘉男、 李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 4117/T 417 —2024 1 兽药散剂生产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兽药散剂生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厂区要求、工艺要求等相关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兽药内服散剂的生产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202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20版) ISO 14644 -1 洁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散剂 散剂指饮片或提取物经粉碎均匀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状制剂,分为内服散剂和外用散剂。 3.2 饮片 药材经净制、切制或炮炙等炮制后,均称为饮片。 3.3 炮制 指用中草药原料制成药物的过程。有 火制、水制或水火共制等加工方法。 3.4 洁净区 指需要对 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 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4 基本要求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兽药散剂的生产要求,对设施、设备的参数4.1 进行确认,并开展工艺验证。 应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严格控制,按照规定进行拣选、整理、4.2 剪切、洗涤、浸润或其他炮制加工,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粉碎应设置专用厂房(车间),应与中药制剂生产线完全分开。 4.3 DB 4117/T 417—2024 2 散剂生产线从投料到分装宜采用密闭式生产工 艺,尽可能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 4.4 中药材洗涤、 浸润、 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应低于 GB 5749-2022的相关要求, 制药用水应符合 《中 4.5 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2020版)附录 0211的相关要求。 应当建立与兽药散剂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4.6 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4.7 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五 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5 厂区要求 生产区 5.1 5.1.1 车间的布局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各工序有独立的生产操作间,设置相对分离的功能区,对 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质量不稳定的兽药要有防潮等相应措施。 5.1.2 中药材的前处理和粉碎一般应设置中药材拣选、清洗、切制、干燥、粉碎等前处理功能区,并 有捕尘、除湿、排风、降温等设施,且与中药制剂生产线完全分开。 5.1.3 生产车间应配备 独立的中央除尘系统,生产区粉尘产生点应配备有效的除尘设施,称量、投料 等操作应在除尘控制间中进行。 5.1.4 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和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参照 D级洁净区管理,洁净度符合 ISO 14644 -1 《洁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中 ISO 5级洁净要求。 仓储区 5.2 5.2.1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5.2.2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5.2.3 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 或产品时,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仅限经批准的人员出 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5.2.4 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5 仓储区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相一致。 质量控制区 5.3 5.3.1 质量控制区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 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5.3.2 质量控制区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根据生产规模设立实验室,且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 于预定的用途,满足开展检测的环境需求。 5.3.3 实验室应根据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各种检验设备应经确认或验证,并制 订设备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程序。 辅助区 5.4 应设置兽药散剂生产相适应的休息室、更衣室、盥洗室和维修间等辅助区。 标本室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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