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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7395-201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185—2013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3 - 03 - 25 发布 2013 - 04-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3/T 1185—2013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潘英卿、张丽亚、刘永才、李建合、徐玉峰、陈海莉。 DB 63/T 1185—2013 1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羊屠宰检疫工作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 及检疫文书记录等操作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羊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DB63/T 1183 牛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186 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羊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3.2 宰前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即将屠宰的羊所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 3.3 宰后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屠宰羊的胴体、内脏、头、蹄、皮张等进行的检疫。 4 检疫对象 口蹄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布鲁氏菌病、炭疽、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DB 63/T 1185—2013 2 5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 a) 进入场屠宰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b)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c)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d) 履行本规范规定的检疫程序和检疫内容,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6 检疫内容及检疫结果处理 6.1 监督查验 6.1.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6.1.2 询问 了解羊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6.1.3 临床检查 检查羊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及有无病死动物。 6.1.4 结果处理 6.1.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并回收《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送人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不得混群。 6.1.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检疫程序终止。 6.1.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2 检疫申报 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场时现场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6.3 宰前检疫 6.3.1 屠宰前每 4小时去待宰圈观察一次,应按照《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中“临床检疫”部分实施 检查。 6.3.2 结果处理 6.3.2.1 合格的,准予屠宰,出具《动物准宰通知单》。 6.3.2.2 不合格的,按 GB 16548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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