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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 ICS 11.220 B 41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 T978—2011 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消毒技术规范 The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disinf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level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staff 2011 - 03 - 21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63/ T978—2011 前 言 本规范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西宁市畜牧兽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启成、张成图、韩乐、陈永忠、王守宁。 I DB63/ T978—2011 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消毒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消毒的基本条件、消毒对象、消毒剂、消毒方法、消毒范围、 消毒制度、注意事项、消毒记录及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消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级动物防疫员 Village-level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staff 在乡村从事动物疫病的诊断、治疗、免疫和消毒等活动的人员。 3.2 消毒 Disinfection 指用物理的(包括清扫和清洗)、化学的和生物的方法和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 3.3 预防消毒 Prevention disinfection 又称定期消毒,是为了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对动物圈舍、养殖环境、用具、饮水等所进行的常 规的定期消毒。 3.4 紧急防疫消毒 Emergency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disinfection 在重大动物疫病等疫情发生至解除封锁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动物养殖场、圈舍、排泄物、分泌物 及其污染的场所、用具等及时进行的防疫消毒。 1 DB63/ T978—2011 4 基本条件 4.1 防疫员 4.1.1 4.1.2 4.1.3 4.2 消毒器材 4.2.1 4.2.2 5 村级防疫员配备便于携带的喷雾器。 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防疫消毒由其提供消毒药物。 消毒对象 5.1 5.2 5.3 5.4 6 村级动物防疫员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涉农街道办事处管理。 村级动物防疫员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或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应当与管辖地动物免疫接种工作量相适应。 辖区动物散养户饲养动物的圈舍、养殖环境、饲养用具。 辖区动物散养户养殖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 辖区动物规模养殖场防疫消毒的督促、指导。 辖区动物散养户、动物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消毒剂 消毒剂应选择对人、动物和环境比较安全、无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的消毒剂。可选用石炭 酸(酚)、煤酚皂、双酚类、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生石灰、氢氧化钠、高锰酸钾、 硫酸铜、新洁尔灭、酒精等。 7 消毒方法 7.1 喷雾消毒 用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皂等,按规定的浓度,用喷雾器进行喷 雾消毒。主要用于动物圈舍清扫或清洗后的喷洒消毒,也可用于带动物环境消毒以及道路、场地和进 出养殖区车辆的消毒。 7.2 浸液消毒 用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煤酚皂的水溶液,洗手、洗工作服和胶靴。 7.3 粉剂消毒 在动物养殖场入口、圈舍入口、周围撒生石灰、火碱等进行消毒。 7.4 清洗消毒 用70 ℃—75 ℃的热水清洗饲喂工具、挤乳用具等。 7.5 熏蒸消毒 用甲醛等对禽舍、饲喂用具和器械进行密闭熏蒸。 2 DB63/ T978—2011 7.6 堆积发酵消毒 用坑储或堆积发酵方式对动物粪便、污物等进行发酵处理,必要时焚烧处理。 7.7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 将病死动物按GB 16548、GB/T 16569标准处理,或在规定地点深埋,污染场地进行喷雾或粉剂喷 洒消毒。 8 消毒范围 8.1 环境消毒 动物养殖场周围环境(包括运动场)用2%的火碱或撒生石灰消毒;圈舍周围场地可进行喷雾消毒。 8.2 人员消毒 进出动物养殖场(户)人员应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进出生产区须经药物或紫外线消毒。 8.3 圈舍消毒 动物出栏后,对圈舍彻底清扫干净,用水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禽舍应进行熏蒸消毒。 8.4 用具消毒 饲喂用具、饲料车等可用70 ℃—75 ℃的热碱水、0.1 %高锰酸钾溶液、0.1 %新洁尔灭溶液、2 % ~ 5 %过氧乙酸消毒。 8.5 带动物消毒 用0.1 %新洁尔灭、0.3 %过氧乙酸、0.1 %氯酸钠等进行带动物消毒。 8.6 粪便消毒 用坑储或堆积发酵方式对动物粪便、污物等排泄物进行发酵处理。 8.7 污水消毒 污水池、排粪坑和下水道出口用漂白粉、次氯酸盐进行消毒。 9 消毒制度 9.1 9.1.1 9.1.2 施。 9.2 9.2.1 9.2.2 定期预防消毒 每年春、夏、秋三季动物防疫期间为定期开展预防消毒时间。 定期消毒工作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乡镇办兽医站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实 日常消毒 根据实际需要,每 2 到 3 周,对圈舍、用具等进行一次消毒。 日常消毒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指导下,由养殖户自行进行消毒。 3 DB63/ T978—2011 9.3 紧急防疫消毒 9.3.1 发生动物疫情后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进行。 9.3.2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办兽医站兽医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疫点、疫 区和受威胁区的消毒。 10 注意事项 10.1 10.2 10.3 10.4 10.5 消毒药物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规定。 在使用药物消毒前,应注意清扫或清洗圈舍、环境和用具,处理有机物,保证消毒效果。 按照不同的消毒目的和消毒区域,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 使用药物消毒时,应配制有效浓度。 使用药物消毒时,注意个人防护。 11 消毒记录 11.1 每次防疫消毒时,防疫员应当对消毒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养殖户名称、消毒时间、消 毒区域、消毒方法、消毒药物、药物浓度、消毒面积、消毒药物用量等相关信息。 11.2 每次消毒的记录,由村级动物防疫员按规定上报所属乡镇办兽医站保存,消毒记录保存两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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